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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设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4 生效日期: 2002-11-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省交通厅,各市、州、县、财政局、物价局:


  你厅《关于请求合并设立道路运输经营证牌工本费及从业资格考核费收费项目和核定标准的报告》(鄂交财[2002]467号)收悉,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国办发[2000]74号)、《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含正本、副本、申请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含道路运输证标贴)、《客运线路牌》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五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级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取。

  二、上述收费项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各级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客运线路牌》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后另文下达。

  六、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此次设立的收费项目为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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