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委编[2003]003号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在市委编委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市委工作部门,又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订本市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根据中央和省级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目标、原则、要求,研究拟订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及实施办法。审核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以及所辖区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协调市级党政群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与调整,协?调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区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市级党政群机关、驻外机构和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人员编制结?构、人员变动的编制审核工作;负责所辖各区区级党政群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党政?工作部门机构限额和全市各级机关人?员编制总额的审核;负责全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区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审核;负责审核、办理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审核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四)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或办理市直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结构及各辖区所属确定相当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审批;负责办理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指导、协调各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所辖各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随意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违反编制法规行为,予以纠正或提出意见,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处理。
(六)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的理论研究和信息传递、交流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情况综合、干部培训以及统计业务工作等。
(七)负责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下达有关部门专项编制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各项工作,参与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统一代码标识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3个职能处,即综合处、机关编制处和事业编制处。各处的职责按“三定”方案履行。
三、机构编制的审核
下列事项由业务处室受理审核并提出方案后,报办领导审核,再提交编委会审定:
1、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和所辖区机构改革方案;
2、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的有关法规政策;
3、市级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区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4、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5、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
6、其它按规定应报审定的事项。
四、机构编制的审批
(一)下列事项由业务处室受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办领导核准,再报编委会审批:
1、市级党政群机关、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调整;
2、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区之间职责分工协调;
3、区级党政群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人员编制总额、领导职数;
4、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投资区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
5、市直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辖区所属事业单位确定副处级、正、副科级规格;
6、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通报批评、建议处分等重大处理意见;
7、其它按规定应报批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业务处室受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办领导审批:
1、不涉及提高规格、增加编制和改变经费渠道的市级、区级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处、科级领导职数的调整;
2、不涉及提高规格、增加编制和增加财政经费支出的市直事业单位合并、更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
3、市属事业单位及市属二类事业单位的登记;
4、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令整改、暂停办理入编手续;
5、机关增加工勤人员及事业单位增加大专(或初级职称)以下人员的用编。
6、其它按规定应报批的事项。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内[除机关增加工勤人员及事业单位增加大专(或初级职称)以下人员外]的人员增减,由业务处室受理审核并直接承办。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