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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建筑业企业聘用三级项目经理资质备案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5-06-15 生效日期: 2005-06-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沪建建管[2004]第018号《关于本市建筑业企业聘用三级项目经理的实施意见》要求,本市建筑业企业三级项目经理资质备案网上申报工作即将展开,现将有关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备案操作流程
  1、备案采用书面材料与网上数据申报相结合办法,聘用企业通过施工企业IC卡(新申办无施工企业资质的,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防伪复印件到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县建管所领取密码)登录建筑建材业计算机管理系统(www.shjgb.cn)进入“网上申请事项-执业资格类事项”栏进行网上数据申报,同时将备案书面材料报各区县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
  2、各区县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受理备案材料时,应核对企业备案书面材料与网上申报数据是否一致,并按备案要求进行审核后,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将本区县拟备案人员的汇总信息书面上报市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通过建筑建材业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上报相关数据。
  3、市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受到各区县备案人员的汇总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算机数据复核等工作,并将复核情况通过建筑建材业管理系统网络反馈各区县,各区县按核准备案的人数到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小木桥路683号1楼受理大厅)领取备案证书,盖章后发给相关企业。
  二、计算机比对内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将无法通过建筑建材业管理系统网络上报数据:
  1、比对人员重复范围:本市评审的项目经理、已准予备案的三级项目经理、外省市或有关部委评审已在沪登记执业的项目经理、在非备案单位注册的执业资格人员(本市、部属在沪、外省市进沪),以及已在其他单位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申报(含项目经理)审批过程中的人员。
  2、备案人员年龄在22-60周岁范围以外或项目竣工时备案人员年龄不足22岁。
  3、备案人员通过不同区县重复申报或同时在两个以上法人单位重复申报。
  4、项目申报时未竣工,或申报的项目竣工时间已超过3年。
  三、备案核销手续
  企业聘用的三级项目经理离开聘用单位后,原聘用单位应在办理解聘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原备案部门收回备案证书后,应在建筑建材业计算机管理系统上及时进行核销登记。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证书核销手续的,可由原备案部门根据个人或企业申请,并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后在建筑建材业计算机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核销,新聘用企业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重新办理聘用及备案手续。
  四、企业更名手续
  聘用企业更名后,应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工商部门更名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三级项目经理备案证书变更申请报告及相应的备案证书,原备案部门受理后,先在建筑建材业计算机管理系统上进行变更,然后在原证书“备案部门意见”栏上打印新单位名称并加盖区县备案部门公章,作好变更登记。
  五、备案证书遗失补证手续
  聘用企业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备案人员补证申请、聘用企业核实意见和有关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公告。原备案部门受理并核实后,向市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核发新证。
  六、企业工商注册地变更
  聘用企业工商注册地变更后,企业可持所有备案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防伪复印件、现备案区县同意变更书面意见向市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网上数据变更及领取新证。
  七、备案人员为外省市户籍人员
  备案人员为本市施工企业中的外省市户籍人员,申请备案时应持有本市项目经理考试合格证书、劳动用工部门合法用工证明和上海市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申报承诺书。
  八、备案证书编号
  编号由10位数组成,第1位数为字母B代表备案,第2至3位为各区县代码(同原项目经理证书区县代码),第4至5位数为发证年份,如04代表2004年,第6至10位数为流水号,证书编号不重复使用,证书换发后将给予新的证书编号。
  九、备案证书样式
  即日起启用的新备案证书样式将略作调整,增加聘用专业一栏,并将身份证号改为出生年月,其他内容不变。原先已使用的备案证书不作调整,继续有效。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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