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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强化高危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8 生效日期: 2005-10-0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府办[2005]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两会一节”期间的安全稳定。根据《南宁市2005年“中国一东盟博览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南府办(2005)196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领域实施强化安全监管工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方面
  (一)工作措施
  1.全市所有煤矿实施停产整顿。在停产整顿期间的2005年10月16日一2005年10月26日,停止除必要的矿山安全保障工作外的一切活动。
  2.2005年10月16日一2005年10月26日,全市所有非煤矿山实行暂时停产检修。停产检修期间有关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各矿山企业停止爆破作业和其他生产活动。
  (二)工作要求:
  1.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5)266号)的要求,全市所有煤矿实施停产整顿。在停产整顿期间,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既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严禁明整暗采行为。待整改合格并获取所有有效资格证照后,方能组织生产。在2005年10月16日一2005年10月26日期间,各煤矿企业要停止除矿井通风、瓦斯检查、排水和设备维护检修工作外的其他一切活动。
  2.2005年10月16日一2005年10月26日期间,设有永久性炸药总库的矿山企业,必须将各矿山、各爆破点剩余的火工品退回炸药总库统一保管;没有设永久性炸药总库的矿山企业,必须将各矿山、各爆破点剩余的火工品退回自治区民爆公司在各片区设立的炸药仓库统一保管。任何矿山企业不得将剩余火工品存放在各自的临时保管硐室、保险柜或其它地方,10月18日之前,各县(区)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对本辖区矿山企业停产检修期间火工品存放和保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3.停产期间各矿山企业要坚持领导24小时值班制和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各露天矿场一律封场,停止除日常安全巡查以外的其他工作。停产前安全隐患尚未排除的露天矿场,必须设立警示标志,并派人现场值班。
  4.停产期间各有关县(区)和国土部门要加大打击非法采矿、特别是打击非法小煤窑的力度,实行24小时巡回检查,堵死非法小煤窑开采者的销售和运输途径,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
  (一)工作措施: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在2005年10月10日前完成整改的各加油站、油库予以停业整改。
  2.凡是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在2005年10月10日前完成整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予以停产停业整改。
  3.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市区采取限制措施。
  (二)工作要求:
  1.对各加油站、油库实施重点监控,“中国一东盟博览会”前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一次全面的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予以停业整改。
  2.“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期间继续生产的各化工企业,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落实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存在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必须采取停产检修措施。
  3.交通、交警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船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上路检查,杜绝违章、违规和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司机和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要求,运输时间和路线必须避开人流高峰和人口密集的城区。在“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期间,严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进出市区。

  三、烟花爆竹、打火机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一)工作措施:
  烟花爆竹、打火机生产企业一律停产整顿。
  (二)工作要求:
  1.停产整顿期间,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停产整顿情况的监控,对此期间仍顶风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打火机企业要予以严处。
  2.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私炮生产的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打火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重从严进行处理。

  四、事故隐患安全管理方面
  (一)工作措施:
  2005年10月10日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又无法保证基本安全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由整改督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措施。
  (二)工作要求:
  1.各整改督办单位要对市政府确定的11项重点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已经整改完毕的,由整改责任单位在2005年10月10日前按隐患类别向市有关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和没有完成整改的隐患单位,由督办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措施。未完成整改的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整改工作力度,未通过验收不能恢复生产经营。在“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期间要落实监控措施,实施24小时专人值守,并于每日17时前向整改督办单位报送值班情况。
  2.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乡村三级事故隐患整治及监管力度。凡在2005年10月10日前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在南博会期间要加强监控措施,落实责任,实行专人负责和一日一查、一日一报制度,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措施。
  3.要强化近一段时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要建立专项档案,落实责任制,集中人力和财力,进行全面的治理和整改。2005年10月10日前,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再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验收,并于2005年10月13日前将隐患及整改情况按附表格式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1号楼13楼11305号房,电话、传真:5530735)。“中国一东盟博览会”前不能完成整改又无法保证基本安全条件的,一律由隐患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措施。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方面
  (一)工作措施:
  对存在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在“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期间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措施。
  (二)工作要求: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严格落实监控措施和责任制,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
  2.各县(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在2005年10月16日前要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监控管理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在“中国一东盟博览会”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又无法保证基本安全条件的,必须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措施。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 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表
序号 单位(场 所)名称 存在的主要隐患情况 整改要求 限期整改完成时间 责任单位 责任人 整改督 办单位 目前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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