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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8 生效日期: 2002-09-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2]143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9月9日,根据学生家长投诉,《湖北日报》以“拒收另类生,收费不开据”为题报道了恩施市第三实验小学存在乱收费的情况,引起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邓道坤同志作了重要批示,要求物价部门立即予以调查核实。省物价局当即责令恩施自治州物价局和恩施市发展计划局前往该校开展具体调查工作。9月18日,恩施自治州物价局、恩施市发展计划局联合调查组,向省物价局报送了专题调查报告,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在该调查报告上作了“应予纪律处分,并公开通报”的重要批示。省物价局对恩施市第三实验小学乱收费一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落实省委领导的批示精神,向恩施自治州物价局提出了对该案的处理意见。现将对恩施市第三实验小学乱收费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恩施市第三实验小学乱收费的基本事实恩施市第三实验小学位于该市土桥坝大街54号,属市教育局主管的事业单位,现有教职工40人,实有在校一至五年级各两个班和两个幼儿大班学生816名。8月30日、31日,该校在秋季开学期间,以布告形式告示了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学生收费。经查实,在该校各项收费中,除正常收费外,存在以下乱收费事实:
  1、自立项目收取“借资款”48600元。收取对象是一年级新生和其他年级的插班生,收取标准为每生300元。
  2、自立项目收取社区教育服务费80100元。对810名学生,按每生100元的标准收取。
  3、自立项目收取“捐资款”16920元。对93名学生分别按每生120元和200元的标准收取。
  4、自立项目收取豆奶费、纯净水饮水费81565元。其中豆奶费按每生每月13元,一次性收取一学期费用65元(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对816人收取了53040元;饮水费按每生每月7元,一次性收取一学期费用35元(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对815人收取了28525元。
  5、强制收取保险费33576元。对815名学生分别按每生48元和每生40元的标准收取。
  以上五项乱收费合计总额260761元。

  二、对恩施市第三实验小学乱收费一案的处理意见
  恩施市第三实验小学的上述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案件,该校所收取的费额260761元属价格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条、第 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责成恩施自治州物价局按以下意见进行了处理。
  1、责令该校全额清退豆奶费、饮水费、社区教育服务费和“捐资款”178585元;
  2、责令该校将收取的“借资款”48600元专帐管理,按期偿还;
  3、对已收保险费的学生,由其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对不愿参加保险的,责令该校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4、对该校处以罚款10000元,对该校校长樊友谊处以罚款500元;
  5、提请监察、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9月26日恩施市教育局以恩市教监文[2002]15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对樊友谊所犯错误的行政处分决定》)。

  三、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要求
  今年秋季开学以来,群众对学校乱收费问题反映强烈。7-9月份全省共接到各类举报2480件,其中教育收费类的举报为1759件,占举报总件数的71%。教育收费已成为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恩施市第三实验小学乱收费一案,即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多年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每年都多次组织开展了中小学教育收费检查,但由于种种原因,收费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清醒认识到教育收费问题的复杂性、严重性,不畏艰难,理直气壮地继续加大对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所有大、中小学教育单位都要从这次通报的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端正办学思想,增强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对此,具体要求如下:
  1、提高思想认识。治理学校乱收费,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今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下大决心,下大力量,主动抓好这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省局将派出人员赴各地督促指导工作。
  2、加大处罚力度。各地要认真做好教育收费的检查工作,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重点查处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行为。要督促学校将多收费额如数退还给学生,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罚款。
  3、认真受理举报。各地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对群众反映的收费问题,要认真调查,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大力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所有大中小学校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鄂价费[2002]180号文件规定,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增加收费的透明度,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5、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重大乱收费案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开揭露,将违法者公之于众,起到震慑作用。
  6、把处理人和处理事结合起来。在教育收费检查工作中,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乱收费案件,要按规定提请监察、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则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2002年9月1日)
  根据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号)和全省开展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意义
  设置标准地名标志是推广标准地名、实现地名标准化、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手段,是方便社会交往、服务广大市民、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也是实现地名标志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举措。

  二、工作目标
  全市街、路、巷、楼、门牌等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从2002年10月开始,用半年时间内完成。其中城市(较大的乡镇驻地)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于2002年底前完成。标准地名标志的牌面内容和布局、书写要求、规格尺寸、颜色及材料等,均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规定标准执行。

  三、方法步骤
  全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类负责、分级筹资、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具体步骤如下:
  (一)2002年10月上旬为培训阶段。召开全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现场会,对全市分管地名工作负责人和地名办主任进行培训,学习、掌握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二)2002年10月中旬为调查摸底阶段。各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各类地名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掌握主、次干道和街巷的条数、长度,居民区栋、门牌编号,摸清底数,详细登记。
  (三)2002年10月下旬到年底为组织实施阶段。1、市区内主要干道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2、各城区负责所辖区内街、巷、门、楼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3、各县(市)及乡镇驻地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由各县(市)组织实施。
  (四)2003年1-3月为检查验收评比阶段。全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由市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评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经费来源
  根据有关规定,街、路、巷牌设置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楼、栋、单元、门(户)牌费用由楼房产权所有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或个人承担;新建商品住房由房屋开发商承担。

  五、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尚立学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建华担任,市民政、公安、城建、工商、交通、技术监督、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陈农友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本地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领导。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地名标志属公共设施,是美化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更好服务于民的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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