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电[2002]44号
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疏导福建省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对部分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为:华能福州电厂0.365元,嵩屿电厂0.4032元,漳平二厂0.3816元,恒发电厂0.3978元,水东水电厂0.3032元,竹洲水电厂0.3543元,棉花滩水电厂0.3747元,水口水电厂0.271元,邵武电厂0.3694元。其他上省电网电厂的上网电价也将根据计价格[2001]701号文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具体价格由我局另行下达。
二、将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1分钱。对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422元,城乡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592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195元。为理顺电价结构,其他类电价也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以上销售电价中所含的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提取标准另行下达。取消“两分钱”电力建设基金,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
三、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优惠价格分三年逐步过渡到统一价格0.23元/千瓦时。其中:本次电价调整后至2003年为0.19元/千瓦时、2004年为0.21元/千瓦时、2005年起执行统一电价。
三明化工总厂的尿素生产用电优惠价格执行0.18元/千瓦时。永安智胜化工联合公司和顺昌富宝实业有限公司的尿素生产用电优惠价格执行0.23元/千瓦时。
由省电网趸售给各趸售单位的化肥优惠电量,其趸售电价分别比上述电价低2分/千瓦时。
各化肥生产用电企业的优惠电量由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另行下达。
四、本次电价调整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部分企业2002-2003年用电价格的通知》(闽价[2002]商392号)停止执行,统一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
五、为保证我省各趸售县的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顺利实施,避免电价频繁变动,趸售电价暂按每千瓦时0.403元(不含库区建设基金)执行。何时执行到位将另文通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趸售县优惠过渡电价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563号)继续有效,待规定的优惠电量电价执行期满后,执行全省统一的趸售电价。
六、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商业用电适用范围。调整后的商业用电适用范围具体见附件。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2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按调整前电价结算电费的,电力经营企业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电价向用户补收电费。
附表: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福建省商业电价适用范围
附表:
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422 0.417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510 0.503
三.商业用电 0.780 0.773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617 0.592 0.572
五.大工业用电 0.484 0.477 0.472 0.467 22 16
其中:化肥.农药. 0.23 0.205 22 16
煤炭生产用电
电石生产用电 0.135 0.130 0.125 22 16
氯碱生产用电 0.370 0.365 0.360 22 16
电解铝生产用电 0.249 0.244 0.239 22 16
六.农业生产用电 0.199 0.195 0.189
七.趸售电价 0.405
注:1、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外,均含三峡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及趸售电量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8分,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分,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
3、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外,均含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
4、根据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5、表列化肥、农药、煤炭、电石、氯碱、电解铝生产用电价格均为优惠电量的电价,超过核定优惠电量的,执行统一的分类用电价格,但应按照国家规定免收相应的规费。
附件:
商业用电电价适用范围
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娱乐性、服务性有偿服务场所的所有用电。包括:
1、商品交换场所用电:如商场、商店、批发中心、服装家俱店、超市、物资供销、贸易公司、仓储、加油站等;
2、休闲娱乐场所用电:如发廊、发屋、桑拿、浴室、足浴、美容美发厅、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歌舞厅、卡拉OK厅、游艺机室、体育馆、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咖啡厅、茶座、休闲中心等;
3、经营服务场所用电:如对外营业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培训中心等;饮食、洗染店、彩扩摄影店、修理修配店、停车场、路桥收费站、收费的旅游点、公园、动物园、售票处及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煤气、自来水、民航、车站、码头、房地产等各种营业、咨询服务场所用电;
4、移动通讯、宽带网、有线电视的机站、电子计算机等综合服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