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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长江汉口江滩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0 生效日期: 2002-10-01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汉口江滩(以下简称汉口江滩)管理,促进城市防洪与城市环境创新,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及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汉口江滩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汉口江滩,是指从武汉客运港下游至后湖船厂(长江汉口提防桩号41+389至48+396)之间的长江江滩范围。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汉口江滩的堤防及防洪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汉口江滩管理机构负责汉口江滩的综合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管、公安、交通、规划、园林、环保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对汉口江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汉口江滩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汉口江滩管理秩序和公共设施的完好。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负责编制汉口江滩的建设及综合利用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汉口江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汉口江滩的建设和综合利用规划制订其建设和综合利用计划,并由建设单位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实施。
       汉口江滩的建设和综合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防洪规划和汉口江滩的建设和综合利用规划,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六条    汉口江滩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汉口江滩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对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汉口江滩范围内的车辆通行、禁行、停车等有关交通管理事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管理法规和防洪的需要确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汉口江滩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汉口江滩范围内的场地、设施维护、绿化养护、保洁、保安等,实行物业管理。
       禁止在汉口江滩范围内兜售物品、散发印刷品广告等。对违反规定的,汉口江滩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管理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汉口江滩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汉口江滩的环境卫生,保持其环境整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汉口江滩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张贴、悬挂宣传品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的;
       (三)乱丢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和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等废水废物的;
       (四)在露天场所及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物品的;
       (五)在设置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的;
       (六)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汉口江滩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汉口江滩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汉口江滩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噪声的;
       (二)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物质的;
       (三)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十一条    汉口江滩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汉口江滩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园林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在绿地内乱搭乱盖、堆放物料和乱倒乱扔废弃物的;
       (二)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三)涂画、刻划树木或攀摘花木的;
       (四)擅自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
       (五)其他损坏汉口江滩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汉口江滩范围内公共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汉口江滩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巡查制度,对违反汉口江滩管理秩序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和汉口江滩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秉公办事,文明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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