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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鄂黄长江公路大桥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6 生效日期: 2002-09-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函[2002]114号

你市《关于设立鄂黄长江公路大桥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黄政文[2002]28号)收悉。经省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一、鄂黄长江公路大桥是106国道横跨长江,连接黄冈、鄂州两市,沟通京珠高速公路和沪蓉高速公路的一座特大桥梁,是我省“九五”时期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该桥1999年经国家计委批准开工,全长3245米,总投资9.108亿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贷款4.2亿元,建设银行贷款1亿元。按照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规定,鄂黄长江公路大桥符合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条件。

  二、收费站站址设在鄂黄长江公路大桥北引道100米处,站名为“鄂黄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三、对通行鄂黄长江公路大桥的车辆,除军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抢险救灾车和救护车,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均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附后)。大桥专线公交车辆通行费减免问题,由你市政府商鄂州市政府确定。

  四、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按规定领取收费站站牌,设置收费公告牌,公布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等,并到黄冈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鄂黄长江公路大桥由湖北省鄂黄长江大桥开发公司实施经营、还贷和管理,所收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并接受物价、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鄂黄长江公路大桥自2002年9月26日开始收费,大桥前期工作费用收费项目同时废止。2003年9月30日前由湖北省鄂黄长江大桥开发公司提供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实际分类车流量、大桥前期工作费用审计报告等资料,另行核定收费年限。鄂黄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单位:元/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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