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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8 生效日期: 2002-08-18
发布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州政发[2002]92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和扶持,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大举措。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省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审批手续,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二OO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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