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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5 生效日期: 2002-12-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2002]2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下称“批复”)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批复第二条“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是指个人消费过程中在偶然的情况下取得的所得。

  二、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目前主要涉及体育系列彩票销售和福利系列彩票销售。为规范征管,对个人销售体育彩票取得的“佣金”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发行销售经费”(以下统一称为“手续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从事彩票业务的个人所发生的与彩票销售业务有关的成本费用,包括销售点的房屋租金、水电费用、通讯费用、宣传费用以及雇员工资等可以在计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由于上述相关成本费用在不同地点差异较大且难以准确计算,为扶持销售点发展并便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为1500元,另再扣除业主每月800元的生活费用,合计每月扣除2300元。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扣除。
  (二)个人手续费收入扣除2300元费用后的余额,按8%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每月手续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手续费的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和省福利彩票管理中心按月计算后,拨到各自设在地市的体育彩票管理分中心(下称“分中心”)和福利彩票管理站(下称“管理站”),由分中心和管理站代行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入库。分中心和管理站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上省中心传输的各销售点的手续费收入及个人所得税两项数据,达不到纳税标准的也要申报。由于涉及的具体销售点比较多,两份报告表中,“纳税义务人姓名”一栏只要填写“xxx等若干人”即可,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缴款书上也只要填写“xxx等若干人”。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和省福利彩票管理中心委托外单位代销彩票(称为“代销单位”)的,代销单位在各地设立的个人销售点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也按上述规定和扣缴办法征收入库。
  (四)彩票销售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管理中心统一代扣后,销售点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不再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既销售彩票,又销售其他物品的纳税人,当地地税机关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应再包括销售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五)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个人从事彩票销售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由本人向当地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经当地地税机关审核后报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或福利彩票中心,转报省地税批准或确认换,由省中心执行。
  (六)彩票销售业务手续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全省统一从2003年1月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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