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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7 生效日期: 2006-06-07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6]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快实现“三个转变”
  1.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一个关键时期,随着能源重化工工业的快速发展,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能源、水资源和矿产品紧缺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影响了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在多年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中,布局性的环境风险和结构性环境隐患正在凸现,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已进入高发期,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2.转变发展观念,树立正确政绩观。环境保护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手段,必须要在我省发展战略中居于更加重要的位置,发挥更大的调节和控制作用。要由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为主转变为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为主,以环境容量来决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各级领导必须具有战略眼光和超前意识,切实转变发展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3.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帐,多还旧帐,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逐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努力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
  4.我省“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十一五”期间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到2010年,全省环境污染要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城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要有所改善。太原、长治、晋城、朔州等四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300天,其它7个设区城市超过275天;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实现稳定达标。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单位GDP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2005年相比下降42%以上;生态良好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初步形成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的生态经济布局,努力提高我省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山川秀美的新山西

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举
  5.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要与环境保护目标相适应。依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规划纲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落实到县,省市统一协调”的要求,根据环境目标确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四类主体功能区的定位来调整完善不同区域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对优化开发区域,将强化经济结构、资源消耗等评价,弱化经济增长的评价;对重点开发区域,将综合评价经济增长、质量效益等;对限制开发区域,将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等评价;对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绩效评价对象是市、县人民政府,评价的内容决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责任和工作重点,不同区域之间的横向比较也有了新的内涵。

  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为手段,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改造现有工业园区,加大资源整合,合理延长生产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在生产环节,鼓励节能降耗,强化全过程控制,依法强制审核。同时,引导和鼓励非强制性企业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使企业掌握自身现状,并主动进行清洁生产。加大焦炉煤气及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到201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焦化煤气利用率达到85%。

  7.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制定《关于加快山西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向环保产业倾斜的有关政策,财政将根据排污费征收入库情况,优先安排环保产业等项目,鼓励我省的环保产业进一步发展。

四、加强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8.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四类主体功能区为基础,调整工业发展思路,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业经济发展规划,优化工业布局,实施区域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对污染物总量科学分配,提高火电、冶金、煤焦、化工等重点行业新建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大力发展非污染产业,加强新建项目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的排放量。
  要在巩固工业污染源治理达标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活动。2008年底前,全省所有工业污染源必须实现全面达标,对达标无望的企业或设施在限期内坚决实施关停,对可以实现达标但地处环境敏感区域或不符合区域用地功能规划的企业和设施,要采取末位淘汰和限期搬迁等措施。要加快推进全省电力、焦化、冶金、化工、建材和煤炭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在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污染治理设施补建工作。重点工业污染源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安装连续在线监测仪器。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恢复运行或者重新安装运行,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9.以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全面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提出保护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也要积极推进农村水源地保护规划的制定,加快农村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全省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确保饮用水安全。严格按照各流域水污染与生态保护规划,全面启动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各流域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机制。加强重点流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重点项目实施,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保障流域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禁止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禁止新建排污口,已有排污口必须于2007年底前领取排污许可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确保达标排放。特别要加大对汾河流域的监管,严格执行《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确保水质安全。
  建立各流域水质监测定期发布制度。根据《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各流域断面在线监测设施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安装和联网。在线监测数据要定期在本辖区的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

  10.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重点,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在继续开展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县级城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完善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集中供热和城市燃气等有显著环境效益的市政共用设施。因地制宜地推进各城市的污水、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为主,小区集中供热锅炉房为辅,提高各城市集中供热率;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型煤和煤粉锅炉,尽快改变各城市以原煤散烧为主的燃料结构,治理煤烟型污染。
  各城市建设过程中,要紧紧围绕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快重点污染企业的搬迁,以及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全面清理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垃圾、杂物堆存点,以及河道及两侧的垃圾,确保不留死角;加强城区内煤场等无组织尘源控制和机动车运输扬尘污染的管理;推进以城区景观绿化、边缘控制区防护林带及景观水域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生态建设,全面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

  11.加强危险化学品及核辐射监管,确保环境安全。2006年底前,完成全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排查,摸清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贮存和利用现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废物源的动态管理,加快《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落实。2007年底前全部建成各市级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并投入使用,到2010年,全省危险废物全部得到安全处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健全监管体系,严格执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辐射项目验收制度和废弃放射源送贮制度,使放射源处于严格监控之下,确保放射源安全。加强电磁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提高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能力。要配备相应仪器设备,在现有的环保机构内应有专人分管此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经费。

  12.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要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和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把改善农村和农业环境质量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内容。200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污染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建设示范工程,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创建生态市县,加快生态示范区建设,建设有机、绿色农业示范基地,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进行养殖污染调查,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13.强化生态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要加大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抓好重点生态工程。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公布生态环境质量。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促进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恢复,进行调查评估后制定恢复规划。环保部门对各项生态恢复工程要跟踪检查监督,定期公布检查评估情况。经济社会发展要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健全机构,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并抓紧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使我省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0%以上。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对乱占湿地行为要依法查处并限期恢复。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建设示范工程。所有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投产和进行建设的都要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或方案,依法经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并组织实施。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全面调查各种物种及遗传资源,加强管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

五、实施蓝天碧水工程,解决重点区域突出环境问题
  14.实施蓝天碧水工程,解决重点区域突出环境问题。2006~2010年间,全省上下要集中精力和财力,在11个省辖市市区、大运高速公路和汾河两侧,五台山等十大景区范围内,实施“蓝天碧水”工程。
  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实行排污总量削减,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尽快改善上述重点区域的环境,带动全省环境质量整体提升,为实现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要坚持“规划先行,项目目标明确,投资落实到位”的基本原则,以确保蓝天碧水工程取得实质成效,使重点城市、大运高速两侧和汾河流域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2006年底前,要编制完成蓝天碧水工程范围内的各主要城市和县城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大运高速公路沿线环境整治总体规划,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将规划任务和指标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完成任务的资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蓝天碧水工程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工程实施的部门联动机制和责任机制。根据2006~2010年年度计划,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和考核,奖励和处罚相结合,对工作成绩突出、任务完成好的单位、部门(或项目)给予通报表彰,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优先从各级人民政府专项资金中给予项目支持;对于项目落实不力,未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的单位、部门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

六、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15.健全地方性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拟订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机动车尾气控制、噪声、辐射、生态保护等地方法规,做好《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执法程序,细化责任追究。制订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地方标准体系,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建立反映我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新形势环保要求的统计指标体系。

  16.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要予以重点查处。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按照排污量核定的排污费要经同级环保局核准,严禁协商收费。

  17.完善环境管理机制。要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项目,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要加强行政监督力度,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并加大环境执法的监督考核力度。建立年度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解决制度,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实行部门之间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环保执法规范化管理,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保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建立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

  18.严格执行环境监管制度。实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以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环境容量、以环境容量确定区域许可排污总量、以排污总量分配各单位排污指标、污染物现存量与新增量、削减量统一调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排污总量指标,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市、县(市、区),并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制度,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定级,并向社会公示。
  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按照产业政策、总量控制和合理布局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列情况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超过区域环境容量总量或未完成区域环境总量控制任务的市、县;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原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的;高能耗、高物耗和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地区,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没有按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工业污染源的新、扩、改建的。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依法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9.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环保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当前要重点解决蓝天碧水工程资金,加大对节能降耗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化环保投入体制和机制改革,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积极创造条件,采用以奖代补等方法,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参加环保建设,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格局。

  20.推行和贯彻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采购要优先选用环境友好产品。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有利于发展的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政策。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尤其对煤炭等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的水资源破坏、地面塌陷引发的耕地,道路、水土流失等方面破坏予以恢复补偿。

  21.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按照“谁排污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的市场化原则,推进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等环保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的环保设施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营,鼓励外资、民资投资环境保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市、县人民政府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落实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特许经营权,并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负责征收或代征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2‰滞纳金。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凡收费不足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为市场化运营创造条件。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费要专款专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费用,不得挤占、挪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形成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对经治理形成的中水和其它产品,要积极进行协调,鼓励有偿使用。推行排污交易制度,可先行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活动。制定污染企业搬迁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搬迁企业腾出的占地,搞好开发建设,筹集企业搬迁、改造、提升或转产的资金。

  22.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开展环保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等研究,鼓励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核安全等领域的研究,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组织对污水深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洁净煤、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加强对煤化工生产的污染防治技术和控制指标体系的研究,有效消除结构性环境隐患。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本级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23.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全部设立能独立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的环保局。设区的城市要实现市对区环保部门直管。市、县环保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任免变动需征询上一级环保部门意见。要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测站必须达到国家和我省相应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市区、县城大气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及重点河段监控断面水质实现自动监测,建立环境生态质量指标监测信息网络,建立省、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能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24.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市、县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固体废物处置、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建立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公开污染源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七、加强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25.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经委、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煤炭等部门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环保,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

  26.建立健全环保目标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八项约束性指标的法律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八项约束性指标中的环境保护指标逐年度分解,指标值不能低于国家要求。同时,要转变思想、明确思路,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8项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要把合理配置资源、不断改善和优化环境,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省环保局要会同省委组织部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做到每半年公布一次,年终检查一次,五年全面验收一次。

  27.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要制定干部环保政绩考核评价标准,把环境保护具体指标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对没完成任务的市、县及部门负责人,取消其评奖、晋职资格。

  28.严格执行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制定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我省颁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坚决防止和纠正环境保护领域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严肃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对那些制造污染而给群众、社会带来重大损失的企业和个人,一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因决策失误造成区域内环境质量长期恶化,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要公开曝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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