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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目标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7 生效日期: 2002-08-07
发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办公厅武汉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武办发[2002]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动党政机关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党政机关工作目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施,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目标管理,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奋斗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各党政机关的目标责任,并对目标任务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全市党政机关实行分级分类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委工作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法院、检察院机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市政协机关,市人民团体机关,市委、市政府授权承担相应党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各区党委、政府,中央在汉和省垂直管理部门,为市一级目标责任单位。
  并入、归口或挂靠市一级目标责任单位的党政机关以及市一级目标责任单位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列为市二级目标责任单位,由主管部门对其实行目标管理。
  列为市一级目标责任单位和二级目标责任单位的名单,由市目标管理领导机构根据全市目标管理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并予以公布。
  对市一级目标责任单位的分类根据党政机关的性质另行规定。

  第四条 武汉市目标管理考评奖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市目标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全市目标管理指标体系和责任体系,确定年度工作目标;研究决定和协调解决目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年终目标检查考核评比,审定考评奖惩方案。

  第五条 中共武汉市委督查室(以下简称市委督查室)和武汉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标办)在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市委督查室负责党群部门工作目标及共性目标管理,市政府目标办负责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拟定工作目标方案,指导全市目标管理工作;
  (三)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全市工作实际,拟定全市年度工作目标体系和目标值;
  (四)对全市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本单位的各项目标任务,力争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建立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具体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明确承担目标管理工作责任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目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标的制定和下达
  第七条 全市年度工作目标由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拟定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予以下达。
  目标管理指标体系和目标值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突出全市中心工作和各部门工作重点,处理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要按照各目标责任单位的职能,把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与国家、省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起来,实行一项工作目标一个责任主体,同时处理好目标牵头单位与其他协办单位的关系;
  (三)先进可行、高效规范的原则。要做好年度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的衔接,用年度目标保证和促进中长期目标的实施,做到激励高效、量化可行、便于操作和实施。

  第八条 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和下达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科学论证、民主集中的办法进行。具体拟定工作目标的程序另行规定。
  年度工作目标正式下达前,可进行预安排。
  年度工作目标正式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重大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

 

第三章 目标的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 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应建立目标管理分析协调会制度,强化工作目标管理的跟踪分析、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定期对目标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协调,监督检查目标实施进度,保证工作目标顺利执行。

  第十条 目标管理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日常跟踪、季度通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
  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目标执行情况送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

  第十一条 工作目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属于哪一级职责范围内的就由哪一级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单位的问题,由目标主办单位负责与目标协办单位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牵头单位商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呈请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根据工作目标管理统计考核指标体系的需要,负责进行数据统计和数据处理,按时向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目标统计资料和数据。
  市统计部门应充分行使目标统计职能,检查监督工作目标管理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根据统计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 目标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评奖惩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二)坚持统一考核和分类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整体考核和分级考核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各目标责任单位绩效;
  (四)一级目标责任单位由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考核,二级目标责任单位由主管责任单位会同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对目标责任单位年度目标的绩效实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全市工作总奋斗目标执行情况;
  (二)共性目标执行情况;
  (三)专项目标执行情况;
  (四)依法行政和市人大、政协议提案办理情况;
  (五)目标管理工作质量情况;
  (六)完成国家、省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责任目标情况。

  第十五条 对工作目标管理绩效的考核,实行综合计分制。综合计分由四个部分组成:市委督查室对党群部门工作目标及共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市政府办公厅对依法行政和市人大、政协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市统计局对政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市政府目标办对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计分。上述部门应制订相应的考核计分办法,报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专项目标完成特别突出或受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奖励的,可适当加分。

  第十六条 根据年终考评情况,对目标责任单位分为立功、先进、完成、基本完成和末完成五个等次,分别予以奖惩。

  第十七条 目标管理立功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评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二)年终考评结果及分类排序位居前列;
  (三)共性目标得分达到或超过规定分值。

  第十八条 全市工作目标管理立功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评选,原则上按照全市工作目标责任单位总数的15%和35%的比例进行。由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年终综合考评结果,依综合计分分类排序,按比例提出立功、先进单位推荐名单,经市长办公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获立功单位的目标责任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优胜责任人”荣誉称号;对在目标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由各目标责任单位申报,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审核汇总后提请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经市长办公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目标管理的优胜责任人和先进工作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被市委、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优胜责任人”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退休时可享受提高5%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目标责任单位对本单位工作目标的考评应与公务员年终考评相结合。在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年终考评中,适当增加市级目标管理立功单位和先进单位评选优秀公务员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对目标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目标责任保证金制度。目标责任保证金的数额和奖惩办法由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提请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并酌情扣减年终目标奖金。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生重大治安安全责任事故的目标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立功和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凡在工作目标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目标责任单位,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目标管理评先资格,并按党纪、政纪追究该单位主要责任人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目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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