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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1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政[2002]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经研究,现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两个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留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收取的、符合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的涉及企业的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即: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
  (四)超标排污费(含环境监测);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六)计量检定收费;
  (七)安全检验费(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游乐设施);
  (八)企业注册登记费(含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九)水资源费;
  (十)统一代码标识证书费;
  (十一)国税、地税工本费(含税务登记、发票、票据、帐簿);
  (十二)垃圾服务费;
  (十三)机动车检验费(含人工检验、检测线检测);
  (十四)卫生监测检验费。

  二、由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代征、代收的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发展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7项费用,仍由地税部门负责收取。涉及土地的收费按《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执行。

  三、除上述14项外,两个开发区内对企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取消或停止向企业征收。对个人的收费仍维持现行办法。

  四、妥善处理收费制度改革后的有关问题。
  (一)保留的收费项目需到市财政、物价部门重新登记,变更收费许可证。保留的收费项目必须在开发区管委会服务大厅挂牌公示。
  (二)停止向企业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后,涉及上解中央和省的收费资金,由开发区财政负责缴纳。
  (三)按规定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得再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五、加强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部分项目停止向企业收费后,市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同时,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市财政、物价、监察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两个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监督力度。今后属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需对两个开发区内的企业征收,应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各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开发区管委会一律不得擅自向两个开发区内的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各有关部门也不得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代收规定范围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建立新的收费管理模式。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为企业提供“简易、方便、快捷”服务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落实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工作。对保留的收费项目,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

  七、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实行。

附件: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共14项)
  一、管理性收费(共8项)
  (一)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开发区建设局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开发区房管办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
  (四)市环保局    超标排污费(含环境监测)
  (五)市技术监督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六)市技术监督局  计量检定收费
  (七)市技术监督局  安全检验费(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游乐设施)
  (八)工商分局    企业注册登记费(含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二、资源性收费(共1项)
  市水务局  水资源费
  三、证照性收费(共2项)
  (一)市技术监督局   统一代码标识证书费
  (二)市国税局、地税局 工本费(含税务登记、发票、票据、帐簿)
  四、其他收费(共3项)
  (一)市城市管理局  垃圾服务费
  (二)市公安局    机动车检验费(含人工检验、检测线检测)
  (三)市卫生局    卫生监测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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