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十价费函[2002]19号
十堰市图书馆:
你馆《关于增加市图书馆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请示》(十图文[2002]6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图书馆服务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费函字[2001]62号),经研究,现将核定服务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计算机数据检索
10元/小时
2、网上查询、浏览、多媒体阅览
1.50元/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
3、数据打印、数据下载
由市图书馆按低于市场价格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4、拷贝、拍摄资料由图书馆按低于市场价格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二、你馆在执行此收费前,按照《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44号)和《市财政局、地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十财办发[2002]62号)有关规定,必须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证,按规定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