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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高教司《关于推荐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专家和仪器设备专家并组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0 生效日期: 2005-05-1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高校:
  现将教育部高教司《关于推荐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专家和仪器设备专家并组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教高司函(2005)69号)转发给你们, 请即按照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并在2005年5月27日之前将《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专家汇总表》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专家汇总表》以Excel文件格式发送电子邮件至我委,电子邮件地址:szj@shec.edu.cn。联系人:沙正建,联系电话:23116729。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十日
关于推荐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专家和仪器设备专家并组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和实验教学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至关重要。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优质资源共享,是当前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实验室工作方面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等作用,我司将在全国高等学校范围内遴选专家建立实验教学专家库和仪器设备专家库,并组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现将推荐专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和范围
  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专家和仪器设备专家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地区推荐专家名额分配和各学科实验教学专家参考比例见附件一,其中,高职高专院校专家数应不低于各地区推荐专家总数的20%。推荐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的专家数不超过本地区实验教学专家推荐总数的20%。
  推荐专家要考虑到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推荐实验教学专家应根据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和实验室建设情况,尽量兼顾到各类学科。推荐仪器设备专家要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0年编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中主要用于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分类和本地区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分布情况,以大型仪器设备专家为主。
  二、推荐专家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德,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验室工作经验,了解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教学、科研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教学和科研成果。
  3.实验教学专家应有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了解实验技术,仪器设备专家应精通仪器设备技术、熟悉仪器设备管理。
  4.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实验室工作或管理的经历,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超过65周岁。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正,善于与他人合作共事。身体健康。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分别将本地区推荐的实验教学专家和仪器设备专家的姓名及所在学校列表,具文函报我司。同时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专家汇总表》(附件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专家汇总表》(附件三)以Excel文件格式发送电子邮件至我司。电子邮件地址:lab@moe.edu.cn。
  联系人:张权、鲍洪刚
  联系电话:010-66096987,66097854
  传真:010-66096987 邮政编码:100816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实验室处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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