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征[2002]42号
自2002年5月8日省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2]39号)以来,全省税银一体划缴地方税费工作有序开展。截至2002年10月底,全省49个县(区)局6.59万户个体双定户纳入税银一体划缴,县(区)局占56.3%、户数占25.76%;兴业行、中行、农行软件基本完成测试,试点工作进入推广使用阶段。全省推行双定户税银一体划缴税费的条件已基本具备。现就有关推广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局在2002年底前,应组织所属县(区)局全面推行个体双定户税费税银一体划缴工作。
二、根据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的规定,省局决定税银一体划缴税费的范围扩大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双定户”)。各地税务机关应注意做好以下事项的审批和衔接工作:
(一)各县、市(区)局在个体双定户税银一体划缴税费协作银行的基础上,延伸企业双定户划缴业务。各地应积极配合协作银行按银行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双定户划缴税费业务的人行报批手续。
(二)做好与协作银行间的补充合同(协议)的签订工作,明确税银双方新增业务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三)根据银行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实行税银一体划缴税费应从企业银行账户中进行划缴,不得从个人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中进行划缴。省兴业银行、中行、农行应完成相关软件的补充开发。
(四)各县、市(区)局应做好企业双定户税银一体划缴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对现有征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清理、核实,对纳税人征收方式的审批和确认等。
三、税银一体划缴工作应坚持以“方便纳税人、节约征纳成本”为目的,自愿为前提,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不得硬性规定和变相强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