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地方税费税银一体划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5 生效日期: 2002-11-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征[2002]42号
自2002年5月8日省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2]39号)以来,全省税银一体划缴地方税费工作有序开展。截至2002年10月底,全省49个县(区)局6.59万户个体双定户纳入税银一体划缴,县(区)局占56.3%、户数占25.76%;兴业行、中行、农行软件基本完成测试,试点工作进入推广使用阶段。全省推行双定户税银一体划缴税费的条件已基本具备。现就有关推广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局在2002年底前,应组织所属县(区)局全面推行个体双定户税费税银一体划缴工作。
  二、根据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的规定,省局决定税银一体划缴税费的范围扩大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双定户”)。各地税务机关应注意做好以下事项的审批和衔接工作:
  (一)各县、市(区)局在个体双定户税银一体划缴税费协作银行的基础上,延伸企业双定户划缴业务。各地应积极配合协作银行按银行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双定户划缴税费业务的人行报批手续。
  (二)做好与协作银行间的补充合同(协议)的签订工作,明确税银双方新增业务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三)根据银行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实行税银一体划缴税费应从企业银行账户中进行划缴,不得从个人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中进行划缴。省兴业银行、中行、农行应完成相关软件的补充开发。
  (四)各县、市(区)局应做好企业双定户税银一体划缴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对现有征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清理、核实,对纳税人征收方式的审批和确认等。
  三、税银一体划缴工作应坚持以“方便纳税人、节约征纳成本”为目的,自愿为前提,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不得硬性规定和变相强迫。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