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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8 生效日期: 2005-09-0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5]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八日

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的决定》的精神,为千方百计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尽快实现工业年总产值千亿元目标,特制订若干政策规定如下:
  一、财政政策
  第一条  2006年市财政预算内安排1.42亿元,此后5年内每年增加5%,用于支持工业发展,包括:完成工业项目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增加南方担保公司资本金、设立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安排工业项目的前期专项资金、安排工业发展专项扶持和专项奖励资金、支持县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使用。
  第二条  进一步完善市与县、城区的财政管理体制。除南宁市财政体制已明文规定属市级的企业和市本级固定收入外,其他企业的税收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收入。
  第三条  市属企业经批准搬迁改造进入开发园区的,其税收基数属市财政,增量实行分成。城区属企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  奖励工业企业纳税大户。具体按《南宁市工业税收大户奖励办法》(南府发(2004)48号)执行。
  第五条  对重点工业项目实行减免审批收费。在市本级权限内的行政性收费(含各种政策性的基金及费用)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除纳入预算内的收费之外,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新办和现有外来投资工业企业投产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可参照以上收费原则执行。
  在项目审批中禁止超出市政府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投融资政策
  第六条  建立南宁市工业融资平台。在市政府与相关银行签订的融资框架协议中部分贷款用于支持工业发展。
  以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合作,以南方担保公司等为担保,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第七条  把国有工业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本投融资平台。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对工业投融资的引导、催化和放大作用,将国有资本投入主业突出,竞争力强,有发展前景的优势工业项目。
  第八条  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纳入基金预算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统筹用于支付企业改革成本、重大项目投资和引导多元投资主体的资本金。
  第九条  引入风险基金参与我市工业投资发展。
  第十条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详规基础上,工业项目配套市政规划道路或工业园区配套市政规划道路可由投资商先期垫资建设,市(县区)财政逐年偿还投资商。

  三、土地政策
  第十一条  加强南宁市工业用地土地储备。企业因改制、搬迁、关闭、撤销、解散、注销、出售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和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转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应纳入土地收购储备。
  对因改制、搬迁、关闭、撤销、解散、注销、出售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需改变土地性质的,应采取改一补一的方式,确保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
  市财政、各县区、开发区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工业土地储备,重点安排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二条  在自治区下达给南宁市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划出35%以上比例专项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机动指标,以保证我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的用地需要。
  加强对原有工业企业土地资源的重组。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的城区工业企业、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其他建设用地,进行改造、整合,集约利用,扩大工业用地规模。
  扶持大型工业企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单独选址的方式报批。
  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业供地方式。工业企业可以使用乡镇企业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工业建设,工业用地可通过土地出让、作价入股、租赁等多种方式取得。
  发挥各县、城区、开发区积极性,多渠道争取增加工业用地指标。鼓励县区进行农地复垦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储备工业增量用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04)25号)精神,制订相应的政策,将城镇周边国有农、林场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发展和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降低工业用地取得成本。市政府制定统一的工业用地地价优惠政策,促进全市工业企业的健康发展。地价的减、免、缓,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科技含量、建设周期等综合因素测定。可分期缴交出让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预交40%(如低于用地成本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之和,则按用地成本缴纳),其余部分在一至两年内分期付清。
  第十五条  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改善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鼓励重点项目的生产型大企业总部和研发、销售中心设在市中心城区和开发区,可结合旧城改造,按政策规定倾斜供地。
  第十七条  提高用地审批的效率。建立工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授权各城区国土分局、各开发区国土分局对工业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进行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对城区和开发区分局提交的工业用地随到随审,及时上报。

  四、税收政策
  第十八条  加强税收宣传,做好相关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税收政策以及西部大开发政策,落实工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发展大企业政策
  第十九条  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实力工程”进一步培育发展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86号)精神,培育发展大企业。
  第二十条  凡入选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大集团,实行一厂一策,制订培育目标,达到目标的,给予相应扶持政策。属实施信息化建设示范项目(主要为EPR项目)的,经评审验收,给予项目投资额一定比例的专项扶助。
  第二十一条  凡入选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大集团引进的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人才,由市政府安排经济适用房指标。
  第二十二条  凡入选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大集团引进的高级技工,可优先解决南宁市户口。
  第二十三条  凡入选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大集团成功上市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六、鼓励发展名牌产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列入重点培育优势产品计划的产品,到中央媒体做广告宣传的,凭有效证明,给予宣传费用一定比例的补助;到外省主要媒体做广告宣传的,凭有效证明,给予宣传费用一定比例的补助。国内市场占有率处于全国同行前三位,且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凭有效证明,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

  七、鼓励工业技术改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扶持;对重点优势产品的重点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后,再按项目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六条  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按桂政发(2001)100号文件精神减半收取;免收生产项目生产性厂房人防建设费。除国家、自治区明文规定或地方政府上报自治区政府批准的规定之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各种收费项目。

  八、鼓励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开发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扶持。市级企业开发中心升级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再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成效显著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评审验收,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安排300万元支持工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信息化专项计划和试点的工业项目,在取得国家或自治区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资助;列入市级企业信息化专项计划的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一定比例的专项资助。

  九、鼓励对外开放政策
  第三十条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再投资。外来投资企业五年内加大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按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500强企业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规划、土地、财政等方面给予相应配套扶持。
  第三十二条  引导和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对当年自营出口达到一定规模,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对外进行技术贸易,出口优势工业技术和成套设备。
  第三十四条  按《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3)109号)对引进外来资金到我市投资的引资者进行奖励。

  十、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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