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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市卫生局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8 生效日期: 2005-04-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分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建设的意见
  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是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主要形式,也是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内容。为了认真实施《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
  据统计,本市现有各类在册重性精神病患者约10万人,其中易肇事肇祸、危害社会治安的约占10%。由于精神病人思维、情感失常,理智、行为失控,不仅给本人和家庭带来痛苦,也给社会安定带来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精神病人防治康复工作,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市各级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精神病患者的防治康复工作。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各街道、镇(乡)先后创办了以安置精神病患者就业为主的社区精神病人康复机构--工疗站,为解决精神病患者社区康复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模式,并在全国作为'上海经验'予以推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原来以就业为主的社区精神病人工疗站面临生存危机,日趋萎缩,相当一部分精神病患者滞留家中,处在无人看护状态,肇事肇祸现象时有发生,造成社会财产和人身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也不利于精神病患者通过社区康复回归社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在新形势下,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康复机构建设对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广泛发动社会力量,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标准
  加强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的目标是,积极实施《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中关于'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福利性质的工疗站、日托康复站,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就近康复的场所'的规定,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做好基本满足精神病患者在社区就近康复和照料的需求工作。具体标准为:
  1、机构功能与形式。社区康复机构是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对经治疗病情稳定的慢性精神病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娱乐康复,开展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功能的场所。社区康复机构发现看护的精神病人病情变化,应及时督促并协助其亲属送病人入院接受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可以是独立型的,也可依托社区其他设施,在互不干扰、影响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共享。
  2、机构标准与规模。社区康复机构标准,根据市建委《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中'工疗康复中心'项目的每千人控制性面积指标,结合本市当前实际,制定了基本型、标准型、示范型三种标准(见附件)。其中,基本型的,每天到机构接受日间康复照料的人数不少于15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标准型的,每天到机构接受日间康复照料的人数在30人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示范型的,每天到机构接受日间康复照料的人数在50人以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社区康复机构内设医务室的,需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3、人员配备与管理制度。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由街道、镇(乡)直接领导,并纳入区县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精神病人康复的管理内容。社区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可按内设医疗机构要求设医务室,配备经过精神卫生培训的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无内设医疗机构的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进行定期指导、随访,协同做好日常康复工作。要选派热爱精防工作,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人员经培训后担任负责人。机构应对人、财、物等进行规范管理,还应建立照料对象的康复记录制度,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制度,对照料对象的亲属开展有关健康教育、精神康复培训等。同时,逐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日常运作。

  三、部门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镇(乡)社区康复机构的组建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康复机构,对稳定期精神病人进行病况评估,督促维持服药和康复措施的效果评估;向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公安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日常监管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残联负责维护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协调开展精神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四、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
  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改造和管理经费以及社会创办的福利性质的社区康复机构,在建设用地、税收、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等有关政策,按照市建委2002年关于《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的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在推进社会协调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措施,专人负责,确保完成任务,并将此作为社区建设的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
  2、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调查的基础上,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制定分阶段实施新建、改(扩)建社区康复机构的规划。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要创造条件努力达到;已达到基本型设置标准要求的,要创造条件向标准型和示范型设置标准发展,并要在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康复水平上提出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措施,为全市的社区精神病人康复工作提供良好经验。对在推进社区康复机构建设和管理运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宣传、表彰。
  3、创建社区康复机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部门要在区委、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动员,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本市精神卫生福利事业的不断发展,把维护精神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有关新建、改(扩)建社区康复机构的申报以及对机构的考核、验收工作,将另行通知。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标准》(基本型、标准型、示范性)上海市民政局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康复训练(活动)室、公共卫生间等基本用房。
  二、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人数不少于15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四、建筑单体设计应符合质检、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公共通道全部采用硬路面,符合无障碍设施。
  六、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七、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一名,配置不少于一名助残员或志愿者。
  八、配置电视机、康乐用具和桌、椅等设施及报刊杂志、书籍。
  九、应安装取暖、降温设备。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标准(标准型)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内设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活动室、餐厅、公共卫生间、浴室等基本用房及室外绿化和活动场地。
  二、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人数在30人以上,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三、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四、建筑单体设计应符合质检、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公共通道全部采用硬路面,符合无障碍设施,地面使用防滑材料。
  六、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七、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三名以上,配置不少于一至二名助残员或志愿者。
  八、配置电视机、录相机(CD)机和康乐用具、桌、椅等设施及杂志、报纸、书籍。
  九、应安装取暖、降温设备。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标准(示范型)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内设医护室、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活动室、餐厅、公共卫生间、浴室等基本用房及室外绿化和活动场地。其中,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活动室的标准,分别为:
  (一)康复训练室标准
  1、建筑面积不低于每人3平方米以上的活动空间。
  2、康复训练(职业疗法)的作业台和作业椅子,应固定并安全可靠。
  3、治疗室应配置康复服务的相应设备。
  4、进出无障碍,通风、采光条件良好。
  5、应安装取暖和降温设备。
  (二)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和执业医务人员资质按卫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三)心理咨询室标准
  1、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其中,心理疏导室不低于15平方米,治疗室不低于20平方米。
  2、环境安静、清洁、优美、居室的物品放置有序。
  (四)活动室标准
  1、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空间。
  2、配置电视机、录相机(CD)机和康乐用具、桌、椅等设施及杂志、报纸、书籍。
  3、进出无障碍,通风、采光条件好。
  二、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人数在50人以上,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三、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四、建筑单体设计应符合质检、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公共通道全部采用硬路面,符合无障碍设施,地面使用防滑材料。
  六、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七、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五名以上,配置不少于三名助残员或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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