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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黄石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1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政发[2002]15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黄石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一日

黄石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盘活土地资产,促进黄石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增强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储备,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合法、有序、统一、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负责市国有土地储备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土地行政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储备

    第五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市土地行政部门会同市计划、财政、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无偿收回,实施储备: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二)闲置的或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国有土地;
   (四)尚未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
   (五)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工日满两年或其它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法规,被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下列情形,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需要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因企业污染、利用效率低等原因拟盘活的国有土地;
   (四)企业解困、职工安置等原因需依法拍卖的国有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行政部门申请收购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市人民政府优先购买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土地。


    第九条 收回、收购储备的土地必须是权属合法并可用于再开发的土地。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收回、收购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储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土地储备形式:
   (一)实物储备,即政府收回或通过收购而储备的土地;
   (二)红线储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直接规划红线进行储备;
   (三)信息储备,对因一时不能以实物储备和红线储备的土地进行信息储备。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程序:
   (一)储备提出。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下达土地收回收购通知,或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行政部门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对拟储备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等进行实地核查,并经有关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核实。
   (三)费用评估。对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用进行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费用测算。
   (四)确定方案。市土地行政部门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回、收购费用评估情况,确定土地储备的具体方案,其中储备面积达2公倾以上的储备方案还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确定或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部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行政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地上定着物拆迁或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属一经变更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行政部门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收回、收购权属核查应当审查下列资料:
   (一)收回、收购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四)有地上建筑物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收回、收购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土地收回、收购补偿标准。
   (一)依法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收购的补偿标准,按基准地价及实际剩余的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三)企业改制时原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且享受了土地出让金优惠的,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应核减原应交土地出让金的差额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出让金免交的,按划拨土地补偿标准补偿;土地出让金减交的,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应核减减交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缓交的,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中应核减缓交的土地出让金。
   (四)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拆迁和拆迁补偿。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供应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期间,市土地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和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期间,市土地行政部门可以将储备土地出租、抵押;对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土地,可以组织耕种。出租、抵押或耕种所得收益,纳入市土地储备资金。


    第十八条 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应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确定有关规划控制指标及用途,划定规划用地范围,并出具规划红线图。


    第十九条 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市土地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列入供地计划,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规划用于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经营性项目的,以及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储备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措:
   (一)市财政按每年土地出让净收入的50%提留土地收购开发储备专项资金;
   (二)市土地行政部门以储备土地作抵押,借贷一部分资金;
   (三)市财政根据当年财力情况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列入市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依法出让收入,进入市财政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土地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市土地行政部门下达土地收回、收购储备通知后拒不执行的,由市土地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当事人拒不交出的,由市土地行政部门依照《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请求赔偿、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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