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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次联席会议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6 生效日期: 2005-04-26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
  2005年4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南京召开了第五次自律机构联席工作会议,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列席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予以通告,希望各有关单位配合支持,共同促进证券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的落实。   (一)会议认为,证券行业自律机构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加强合作,按照“抓实”、“抓准”的宗旨开展自律监管合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对完善证券市场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各自律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力度,协调配合,积极支持证券公司的创新探索工作,督促各自的会员单位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认真开展摸底整改工作,尽快化解历史包袱,实现证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会议讨论了证券公司交易监管实施方案。会议认为,要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机构的一线监管职能和作用,促进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证券交易所将加大对会员单位证券交易的监察力度,进一步细化证券公司交易监管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监察流程、技术措施、协调配合等具体内容,提升对会员单位证券交易的一线监察工作水平,加大对操纵市场等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监察力度。会议倡导各会员单位在合规经营的原则下严格自律,逐步清理自营业务,提高业务规范程度和风险控制水平。
  (三)会议讨论了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监管实施方案。会议认为,加强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规范管理是促进证券公司稳健经营,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自律机构将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进行证券公司的摸底核查,加强对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自律监察。证券交易所将在摸清和核实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相应的数据库系统,对其交易情况实施专项监控。会议希望各证券公司切实完成清理申报工作,全面、准确地报告全部自营账户的真实情况。
  (四)会议认为,中国证券业协会要加大行业自律管理力度,制订和实施相关业务的自律规则和执业标准;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创新试点工作,完善对创新试点证券公司的持续评价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创新方案评审,督促试点证券公司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开展创新活动,为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带头作用。各自律机构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证券公司业务拓展和产品创新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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