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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给予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0 生效日期: 2005-04-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市场化改革,积极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1号)规定,现就给予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和生活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申请补助的退役士兵,必须是办理自谋职业并已领取《自谋职业证》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
  (一)对进单位就业或自主开业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分别以退役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在民政部门审核之月起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二)对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退役士兵,在民政部门审核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三、补助发放程序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准备进单位就业或自主开业的,按下列程序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
  1、退役士兵应当在领取《自谋职业证》后,及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申请,并填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批表》。
  2、区(县)民政部门在收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核同意后,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退役士兵名单送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应当作初始化处理,并将名册送区(县)社保中心。区(县)社保中心应按规定核定社会保险补助费标准,并告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于当月20日前将补助费用划拨区(县)社保中心。所需经费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区(县)分户中列支。
  4、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并一次性将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记入其个人帐户;退役士兵自缴费的次月起连续享受24个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比例逐年计入。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按下列程序发给生活补助:
  1、退役士兵应当于入学当年10月底之前,持《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学籍注册证明等,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生活补助申请,并填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审批表》。
  2、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查,并于11月底之前将享受生活补助的全部退役士兵名单、本人的《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银行帐户或在上海银行开设的银行帐户、学生证及学籍注册证明复印件等,送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退役士兵的名单及其银行帐户还应当附电子文本。
  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于当年12月底前,一次性将生活补助直接划入其本人的《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银行帐户或在上海银行开设的银行帐户。所需经费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区(县)分户中列支。

  四、其他事项
  (一)当年度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申请社会保险费或生活补助,应当在10月底之前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补助的权利。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被单位录用以后,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单位和本人可以免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单位和个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本市社会保险规定记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已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再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不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也不能将社会保险费补助改为生活补助。
  (四)各区(县)民政、劳动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要认真审核,同时要严格交接手续,确保各项数据准确无误。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险费或生活补助发放到位。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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