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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8 生效日期: 2006-04-28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中共大同市委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全市人民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使全市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面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开放不足是制约我市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扩大开放是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不仅要在引入外资上倾心尽力,而且要在引入内资上狠下工夫,特别是要吸纳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投资我市的项目建设,努力开创我市对外开放新局面。

  第二条 “十一五”时期,全市对外开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一是招商引资在引进新兴产业、引进世界500强、引进国内500强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二是重点产业在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技术、设备、人才和管理力度上显著加大,与产业链和产品市场的联系更加密切;三是进出口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四是开发区和重点园区对全市经济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五是区域经济合作迈出较大步伐;六是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

 

二、大力优化投资环境
  第三条 结合优秀旅游城市、园林城市和环保型城市建设,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机场、公路、铁路、通信等条件,畅通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渠道。加快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和造林绿化工程,集中整治城市、机场、车站和等级公路沿线的生态环境;高效能地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整顿规范户外广告,加快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增强市容秩序的控制能力;扩大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电话用户的普及率,着力推进通信的现代化程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为投资者和城乡居民创造适宜的生活环境。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各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执行,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再行审批,更不得将“备案”变为“审批”。要把所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年检事项、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答复形式、责任人、监督办法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等,公示在办事场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条件下,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进一步核实后才能作出决定的,应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决定,超过承诺期限申请人未收到审批结果,视为审批部门同意。

  第五条 落实首办负责制。行政职能部门受理投资者申办行政许可的“窗口”或第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回答办理人员的询问,并当面说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承接申办材料后,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对不属于首办责任人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投资者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同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第六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属于我市权限内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市发改委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市工商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市商务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的核准或合同、章程的核准;工商、外汇、财政、海关等部门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属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30个、20个、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建设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水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需由教育、科技、农业、劳动、人事、民政、交通、林业、文化、卫生、旅游、公安、国家安全、铁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预先核准的,在报送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当直接凭项目申请人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

  第九条 进一步简化出国审批手续,在申请人各种所需材料符合要求并齐全的情况下,市外事办对经审查同意因公出国?境?的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下人员,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手续;待接到省外办出国任务批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因公出国?境?政审介绍信。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企业人员从事商务活动申请出国(境)证件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

  第十条 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供气、供电、供水、供热、电信等部门,因对线路进行日常维护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外商投资企业。线路出现故障或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抢修、恢复供应。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经济开发区对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和合同章程进行核准。

  第十二条 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对可以合并或联合进行的检查,同一部门内部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填写《收费监督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事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察。按职能部门和县区确定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年终统一进行考核,分类进行综合排名。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年底在全市主要媒体上公布。对招商引资前三名的职能部门和县区,给予物质奖励,以资鼓励。

 

三、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十五条 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煤化工产业。主要是甲醇化工、乙炔化工、化肥、活性炭、焦油加工、煤制油等。装备制造业。主要是载重车和汽车零部件、矿山机械、重型机械、铁路机械、基础机械、环保设备、铝镁合金和铝材加工等。材料工业。主要是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纳米材料、耐火材料、高岭土材料、高性能陶瓷和纤维材料、有色金属新材料,以及绿色环保、清洁材料的生产技术等。旅游业。主要是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等。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主要是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生物制品、规模种养业以及农畜产品加工业、小杂粮、干鲜果、反季节蔬菜等。商贸服务业。主要是专业市场、特色市场、物流、金融、证券、律师、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会展、房地产、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批发、零售、仓储业、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基础设施。主要是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旧城改造项目、道路和桥梁等。社会事业。主要是医院、学校、城市公共交通等。其他产业。煤炭、电力、冶金、医药等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

  第十六条 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
  (一)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报请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五)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六)对投资在l亿元以上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煤炭生产及洗选配煤、发电项目除外?项目,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市、县财政分享的增值税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相应比例的奖励:1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奖励50%;5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70%;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0%。
  (七)对符合国家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其中,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交纳出让金后50%返还。
  (八)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沟或改造利用废弃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一律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租赁费,其中投资林业的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九)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十)对投资在l亿元以上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煤炭生产及洗选配煤、发电项目除外?项目,所需土地符合划拨条件的无偿划拨,不符合划拨条件的,交纳出让金后全部返还。占用土地手续由市、县(区)负责办理,发给业主土地使用证。
  (十一)外商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二)外商投资大型煤化工项目,可根据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配套煤田资源;鼓励重点煤化工企业实行热电联产,并按省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并网手续。
  (十三)对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以及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资金,优先给予扶持。
  (十四)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十五)在省级旅游经济园区、旅游扶贫试验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省级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旅游宾馆、饭店用电、用水、用气等同一般工业企业。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七)鼓励外商投资设立一般商品批发、零售和物流配送企业;允许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设立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十八)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能到位的,由当地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扎实抓好项目基础工作。市发改委牵头,认真开发、研究、论证、筛选一批大项目和特大型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引进项目要特别重视其技术含量、环保和经济效益等因素,充分体现科学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确保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八条 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积极组织各项招商活动。2006年重点组织好香港上海、厦洽会,高交会、东盟会等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实行“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园区招商和企业招商相结合、主动招商和以商招商相结合、自行招商和委托招商相结合、传统招商和网上招商相结合、综合性招商和分产业招商相结合、大规模招商和小分队招商相结合、以资源优势引进项目和以项目招商引资相结合等多种招商方式,积极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网络。在有效利用各种活动吸收外资的同时,也要注重间接利用外资,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性贷款,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机构的技术性援助。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载体建设,真正将经济开发区建成具有带动、示范、辐射作用的“桥头堡”。力争在我市设立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鼓励外商和民营企业自建工业园区。

  第二十条 成立市投资促进中心,专门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十一条 精心建好项目库,编制招商引资项目册。要建立统一的、动态的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在“大同市商务网”、“大同新闻网”、“山西投资促进网”上进行发布。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都要拿出一定资金作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列出,用于招商活动、搭建信息平台、建立项目库、扩大对外宣传、奖励有功人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列入省产业发展规划,属于省产业发展资金、山老区发展资金资助对象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的一名成员分工负责、协调服务。重大项目的申办手续由招商工作机构派人帮办,直到办妥为止。

  第二十四条 培训和建立一支招商引资队伍。要举办招商引资培训班,通过强化培训和公开招聘,培养懂专业、懂法律、懂外语、善公关的招商引资队伍,并和行业专家队伍、外聘顾问队伍相结合,提高招商引资的水平。招商引资队伍要多渠道收集整理国内外大企业的投资动态信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针对性的招商活动。

  第二十五条 成立市外商投诉中心。建立健全外商投诉工作组织网络,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机构地址、网址,设立投诉热线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事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切实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
  第二十六条 优化进出口产品结构。一是要重点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所需关键技术设备的进口,以产业结构的优化促进出口商品的优化。二是要扶持优势和潜力产品出口。以我市产业基础为依托,重点发展高附加值的机电、高新技术、化工和农畜产品等出口,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三是积极发展服务贸易。大力发展会展业,建设大同国际会展中心。在继续办好“中国大同云冈·恒山旅游节”的同时,筹划举办大同书市、中国北方粮油土特产品展销会、中西部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研讨会、历史文化名城发展论坛等,搭建更多对外合作交流平台。

  第二十七条 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投资,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援外项目竞标,承担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加工贸易项目、承包工程项目和外派劳务培训基地建设。抓紧建设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法律、信息、金融和风险防范等支持体系。

  第二十八条 积极争取外援项目。加强与国家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的联系,畅通信息渠道,研究探索外援项目与全市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路子,积极引进外援项目,解决经济发展投入不足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在原有出口创汇贴息资金的基础上,增大额度,建立外经贸发展资金。建立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参加境内外展洽会和促销活动,支持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支持实施品牌战略,支持质量标准和产品准入认证,支持境外投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等。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

  第三十条 加强区域合作。积极争取与长三角经济区在产业上下游方面的协作与配套,承接其在煤化工、加工制造业等方面的技术带动,扩大我市承接其产业转移的力度。加强与珠三角经济区的广泛交流,利用其特殊的区位优势和人文背景,加强同港澳及海外的联系,积极参与珠三角经济区的各类经贸活动,扩大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加快与环渤海经济区的合作交流和产业互动,尤其要在依托北京、发展大同上做文章,加快与北京在旅游、文化、科研、金融、会展、信息等现代服务业方面的合作,积极参与天津滨海新区建设,主动接受其在物流、信息、金融等方面的辐射带动。加强与中部地区、周边省份、西部地区和沿黄河经济带的经济协作。

  第三十一条 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对外合作。充分发挥海关、商检、外事、金融、保险等部门以及贸促、工商联等机构在促进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中的作用。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全力推动对外开放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成立大同市对外开放领导组。组长由市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一把手组成,全面负责对外开放政策的制定及重大事宜的指导和协调。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分析研究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和完善对外开放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招商引资进度通报制和组织招商引资调度会等。

  第三十三条 培养高素质、有开放意识的干部队伍。鼓励市直部门熟悉对外开放工作的中青年干部到县区挂职锻炼;选派业务部门的中青年干部到开放省市对口部门挂职学习;市委党校要以对外开放为主题,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涉外业务理论知识的轮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全市各方面涉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 建立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把招商引资实绩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对外开放领导组负责制定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励办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对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招商引资情况实行每季通报和年终考核,对招商引资实绩好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加大对外宣传工作力度。提前做好宣传计划,有重点地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广告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报道全市对外开放工作发展情况,大力宣传我市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优惠政策、产业发展、资源优势以及经济发展等总体情况,提高我市在外界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弘扬在对外开放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改革开放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六条 积极鼓励域外资金和民间资金参与我市的经济建设。除国家政策、法律明令禁止外,域外资金和民间资金投资项目适用本意见。

20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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