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政函[2002]76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报襄樊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襄政文[2002]23号)收悉。鉴于你市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已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并经验收合格。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继续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襄樊市城区(含襄阳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出租车(不包括中巴车)总量严格控制在1700辆以内,出租车出让保留价为“轿的”每车每年8000元、“面的”每车每年9000元(“面的”按上轮实有数量出让,逐步淘汰,不再增加)。有偿出让期5年,即2002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经营权出让金按年度收取。
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市政府委托拍卖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拍卖。
三、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以及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属财政性资金,应上缴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
四、出租车经营权出让后,要加强对出租车经营权的管理,严禁私下转让经营权。获得出租车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如确需转让,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五、请结合本次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一步清理整顿各项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经营环节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强制收费,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切实改善经营环境,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六、今后,国家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