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州专业技术职务公正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2 生效日期: 2002-09-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2]2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聘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基本精神和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若干规定》(闽职改字〖1993〗19号)、《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公开与监督暂行办法》(闽职改字〖1989〗44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市委提出的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要注重培养和选拔各行各业生产、科研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要注重评价他们的实际工作业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创造应用型人才成长的良好机制和环境。   第三条 为了落实群众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政策文件公开、评审条件公开、推荐对象公开、申报材料公开、评审结果公开、设岗方案公开、聘用岗位公开、岗位职责公开、聘用条件公开、聘用人员公开等“十个公开”制度。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本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含资格考试)和职务聘用工作以及各级职改部门和评审组织、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推荐评审的基本工作程序   第五条 动员学习。用人单位要组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有关职改政策文件和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明确任职资格评审范围对象、评审条件以及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申报岗位名称和数量等。
  第六条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任职资格申报条件以及单位岗位空缺的情况,申报评审相应任职资格,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评审资料,并提交本职务系列规定的其他业务技术考核材料。
  第七条 组织审核。用人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及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外语合格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符合所申报评审相应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评审资料及相关证件审查审核工作实行“谁审查谁负责”制度。
  第八条 单位推荐。有条件的单位要成立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议推荐小组,评议推荐小组成员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议推荐小组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任职资格评审进行评议推荐,评议推荐工作采用无记名投票。评议推荐组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推荐对象和申报材料公示。凡经单位同意推荐参评对象及其申报材料应在单位政务栏公示三天。公示内容包括参评人员所申报任职资格名称;参评人员基本情况:学历、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现任职务年限、外语、计算机合格证、继续教育证书、年度考核情况等;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情况:工作经历、获奖成果、鉴定验收项目、论文著作(译著)等。
  第十条 资格预审。参加任职资格评审对象必须经评委会审批机关的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的,方能送评委会评议。资格预审工作按闽职改字(1993)1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组评审推荐和评委会评审。有条件的职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中级评委会实行评委库管理办法。高、中级评委库一般由40名以上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高、中级评委会开评前,由省、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建评委库单位职改办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参加评审的评委名单(高级评委会由25名评委组成,17名以上评委到会评审有效;中级评委会由20名评委组成,13名以上评委到会评审有效)。全市各县(市)区中小学校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易地交叉评审。各级专业组评审推荐和各级评委会评审工作按闽职改字(199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职资格审批和公布。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人员名单应报评委会批准机关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确认。各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任职资格名单在单位政务公告栏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全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组织的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的推荐报名工作程序,按全国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务聘用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小组,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小组一般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小组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岗位。公布拟聘岗位名称、数量、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期、待遇等。
  (二)公开报名。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三)资格审查。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竞争上岗。竞争上岗方式:1.对外公开招聘。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对外公开招聘。实行公开招聘的按照榕委办(2002)124号文件规定执行。2.单位内部竞争上岗。实行单位内部竞争上岗的由用人单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内部竞争上岗的考试考核内容为政治理论和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等,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确定。3.对个别特殊岗位的人员聘用可以根据考核结果直接聘用。
  (五)拟聘对象公示。用人单位应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和拟聘职务等在单位政务公告栏公示三天。
  (六)决定聘用。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七)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人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于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八)续聘。聘用合同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单位岗位需要、本人愿意的,可按照上述工作程序,实行竞争上岗等形式办理续聘手续,签订续聘合同。
  第十六条 聘后管理。用人单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在对受聘人员进行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等方面考核的同时,要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职业道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四章  纪律与惩处   第十七条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和职改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忠于职守,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干扰,模范遵守工作守则和上述各项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用人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凡要求按规定工作程序和要求公开的内容,若有关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和不实行政务公开而产生问题甚至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应追究用人单位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和从事职改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守则,违反纪律,违反职改工作原则、政策规定和办事规程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处分,并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凡利用职便,为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的,弄虚作假、拉关系、搞不正之风的,索贿受贿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务成绩和工作量的;剽窃他人成果,抄袭或让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的;托人“说情”、送礼,一经发现查实,两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对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骗取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的,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和所聘职务,已经晋升提高工资标准的,要取消晋升的工资级别,并追回增资金额,在两年内不准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上述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工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各职务系列职改办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