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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堰市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 2002-04-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十政办发[2002]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制定的《十堰市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十堰市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市计委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编办
  (2002年4月)
  为推进我市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建立完善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的卫生监督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的卫生服务体系,根据《湖北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依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加快职能转变,促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结构合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运转高效的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新体制。

  二、工作目标
  (一)政事分开、依法行政
  按照政事分开、依法行政的要求,分别设置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政府卫生执法职能,加强和充实卫生监督力量,合理划分和明确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和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高卫生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水平。
  (二)统一管理、综合执法
  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卫生许可和对医疗卫生机构、个体诊所、血液机构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许可与健康许可及监督等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组建统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增强卫生监督职能,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综合执法,建立统一、高效的卫生监督执法机制。
  (三)总量控制、优化配置
  组建卫生监督机构和调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现有的卫生事业编制总量的基础上,考虑理顺驻市企业与市属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职能的因素,并根据市直机构改革工作合理确定。卫生监督人员主要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流人员以及原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选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总体规划、分步进行、逐步到位,将设置分散、服务对象单一的疾病控制机构科学合理地精简归并,组建服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实施办法
  (一)组建十堰市卫生监督局。
  1、十堰市卫生监督局为履行卫生监督执法的执行机构,属事业编制。其工作人员从市卫生局机关分流人员以及城区卫生防疫站现有的卫生监督人员中择优选定。
  2、十堰市卫生监督局受十堰市卫生局委托,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1)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付的面向社会的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和卫生专业人员的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2)承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颁发前的受理、预防性卫生审查、现场卫生审查审核;
  (3)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开展健康相关产品的抽查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测定;
  (4)开展卫生法制宣传和培训;
  (5)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6)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的中毒事件、重大疫情和社会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7)承担同级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3、张湾区、茅箭区、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十堰市城区的驻市中央、省属企业不设卫生监督机构,其卫生监督工作由市卫生监督局承担。
  (二)撤消十堰市卫生防疫站,组建十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十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十堰市卫生局领导下的具体实施政府对社会疾病预防控制职能的卫生事业单位。
  2、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1)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疾病预防、健康促进计划;
  (2)负责疾病预防和控制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综合评价、反馈和疫情报告;
  (3)开展与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监测技术和科研、培训、咨询以及公众健康促进、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指导;
  (4)负责对生物性、社会性、职业性等因素所致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承担疾病预防、疫情控制、疫源地处理及卫生学评价等任务。
  (5)指导和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6)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认证,承担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和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出证及涉及公共卫生相关场所的卫生学评价;
  (7)参与社会性卫生事件及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承担救灾防病工作;
  (8)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9)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三)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组建县(市)卫生监督所和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所。城区的区级疾病控制体制改革与妇幼保健机构改革统筹考虑,原则上将疾病控制与妇幼保健合为一体,在现有防保站基础上组建疾病控制与妇幼保健所。
  全市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应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四、配套措施
  (一)人员编制
  市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编制,在市卫生防疫站现有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人员总数不增加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分配,由市卫生局报市编委另行审批。县(市)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两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同级编委审批。
  (二)用人机制
  组建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实行行政领导聘用制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卫生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对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录用。
  (三)经费保障
  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其中,卫生执法监测与抽检业务发展建设支出等专项业务费根据工作需要由财政足额安排。卫生监督执法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和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其设备配置、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根据需要由财政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新组建的卫生监督机构,其开办经费由财政予以解决。在新组建机构正式运行之前,各级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事、财务、资产从2000年12月底起予以冻结,此后的人事调动、经费支出、资产调配一律无效。
  (四)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订改革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同步推进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改革,加强对县级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确保全市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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