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9 生效日期: 2006-03-29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并教办字[2006]1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经济区社会局,太钢、西山教育处,市属学校、厂矿中学、民办学校: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的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材、教辅用书征订和使用管理工作,理顺征订发行渠道,彻底纠正教材、教辅用书征订、使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杜绝盗版教材、教辅用书在学校滥用现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課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巩固扩大素质教育成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和中小学教学用书编写、审查、使用、发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及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教材、教辅用书(包括教学用光盘、磁带等)。

  第三条 太原市教育教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教材中心”)在市教育局领导下,按照国家、省有关征订、使用、发行教材、教辅用书的规定对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征订、使用、发行各类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进行监督、鉴定、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征订、使用、发行的教材、教辅用书,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征订使用范围、管理办法、发行渠道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材、教辅用书的征订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由太原市普通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选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和幼儿园教材;
  (二)根据教师、中小学生教学需要,经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推荐选用,从正式出版社发行的各类教辅用书;
  (三)根据各学科任课教师及专家的意见择优推荐供学生自愿购买的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教辅用书;
  (四)建立学校教学用书校长负责制,成立教学用书监督责任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各学科带头人及年级班主任担任成员;
  (五)其他应规范的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

  第六条 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征订使用管理办法。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使用的国家规定的课程类教材,由学校向学生统一征订,但要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公办中小学、厂矿中小学、民办中小学校收到的所有教材、教辅用书的各种预订单都必须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后,报“教材中心”备案。经备案后的征订单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统一送当地教材发行部门。
  (二)中小学学生使用的教辅用书要严格遵循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不得用各种形式强迫学生征订。为了方便家长和学生购买,教育行政部门可主动和发行部门取得联系,配合发行部门搞好推荐的教辅用书的购销工作。推荐中小学生教辅用书的工作,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属市教育局直接管理的公办中小学(含高中)、民办中小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县(市、区)以乡(镇)为单位于每年三月份和十月份分两次报“教材中心”审批、备案。凡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教辅用书,学校一律不准使用。
  (三)学校根据各学科任课教师的意见拟向学生推荐选用的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教辅用书,要遵循一门学科一种教辅的原则,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用书面形式向“教材中心”提供有关信息。“教材中心”在充分听取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的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教辅用书鉴定委员会,对推荐选用的教辅用书进行鉴定、论证,对其中优秀的教辅用书由“教材中心”负责统一编成目录向学校推荐,供学生自愿选用。“教材中心”要帮助做好教辅用书的货源、发行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的发行渠道。
  (一)经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下发的中小学用书目录所列中小学教学用书,市新华书店和“教材中心”共同发行。其中:市新华书店主要发行国家课程教材(包括实验教材)和国家课程教材教辅用书,“教材中心”主要发行中小学寒暑假作业、地方教材、实验报告、高中读本等其它教辅用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组织订购或允许其它单位、个人向学校销售中小学教学用书。
  (二)对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推荐发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时效性较强的时事读物和专项性读本(如禁毒、防爱滋病、安全等),实行归口管理。经市教育局领导批准后,由有关处(室)承办行政、业务工作,“教材中心”负责征订、发行工作。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教材和教辅用书征订、使用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直接为学生订购教辅用书,坚决杜绝盗版、非法的教学用书、光盘、磁带进入校园。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全市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管理服务网络。各县(市、区)教育局和乡(镇)教育办公室都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期进行教材、教辅征订、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材中心”提供相关信息,积极做好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教材中心”要定期、不定期对全市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的征订、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的征订、使用、发行的有关规定是否了解;
  (二)学校、学生集体购买的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是否符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有关教学用书的订购审批、备案情况;
  (四)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购书款的使用情况;
  (五)检查并清理在学校流通使用的各种盗版书籍;
  (六)由学校专家推荐选用且学生自愿购买的教辅用书的使用情况;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教材中心”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教材教辅用书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并上网公布,规范教学用书使用工作。

  第十二条 “教材中心”收到关于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的结果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教材中心”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征订、使用、发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于下列在选用、征订、使用、发行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工作过程中违规者将严肃处理:
  (一)单位不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自行征订、使用规定的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的,校长应负主要责任,向有关主管领导作出检查,降级处分;
  (二)教师不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私自与书商交易向学生推销规定内或规定外的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的,学校应对教师采取停止教学工作和相应经济制裁;
  (三)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强行搭售图书、报刊、杂志的,学校应对责任人采取调离工作岗位,进行批评教育后,重新聘用上岗;
  (四)违反规定向学生预收书款的,校方应对责任人采取纪律处分,责成退还学生书款;
  (五)按规定预收的书款超过所购学生用书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但未及时退还或故意拖欠的,校方应对有关人员采取措施,扣发全年奖金;
  (六)征订过程中有个人收取回扣或发行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校方应对有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不得担任该工作,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在一定时间内,一个县(区)范围内有四起以上乱订、乱用事件的,应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相关的行政处罚,严重的予以开除和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过调查后,情况属实交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处理。

  第十六条 “教材中心”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中小学生使用的教学辅助用书的征订、使用、发行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太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与以前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