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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2005年本市部分旅游景点设立道路交通指引标志具体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6 生效日期: 2005-03-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本市各区县旅游局(委):
  根据我委2005年全市旅游工作的总体布署,现将今年本市部分旅游景点设立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整体旅游形象,优化上海旅游环境和增强都市旅游服务功能,继续完善上海旅游实事项目。

  二、工作目标:
  做到统一、美观、醒目、易读,为旅游者、旅游车辆驾驶员提供清晰的导向,使广大市民和中外旅游者出游更方便。

  三、设置要求:
  指引标志借鉴国际标准,并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国家标准,采用高强级反光膜材料,底色为棕色,图案为白色,由中文、英文、旅游景点图形符号、方向、距离等组成,规范地设立在通往各旅游景点的路段或交叉路口附近适当位置。

  四、实施进度:
  1、3月31日前:由各区县旅游局(委)组织本辖区相关旅游景点单位,将拟新设、增设、改设的旅游景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中文、英文、相关道路的位置、数量和将本辖区违法设立的干扰正常交通秩序、破坏空间环境、削弱政府公共指引标志公众信任度以及拟清理的“咖啡色”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位置、数量以书面形式报市旅游委国内旅游促进处。
  2、4月15日前:经市旅游委确认后,将今年拟设立的部分旅游景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同意。
  3、4月30日前: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和市旅游委组织有关专家完成旅游景点中英文对照和图形符号的设计评审。
  4、5月31日前:由各区县旅游局(委)组织本辖区相关旅游景点单位配合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和交通设施工程单位完成道路勘测,并确定指引标志的位置和数量。
  5、6月10日前:由各区县旅游局(委)组织本辖区相关旅游景点单位按确定设立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数量和尺寸(最小尺寸1.5米*0.8米,最大尺寸4.5米*2.5米),按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计价工程款总额(设计费、勘测费、材料费、工程费等,每块/套价格为6千元~3.2万元,具体价格以合同为准),汇入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指定的交通设施工程单位专款帐户(另行通知)。
  6、7月31日前: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和交通设施工程单位完成指引标志的设立和拆除违法设立的“咖啡色”道路交通指引标志。
  7、8月31日前: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和市旅游委组织各区县旅游局(委)、相关旅游景点单位完成指引标志的验收和决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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