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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1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2]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尚立学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建华、市公安局局长柳维志为副组长,襄樊日报社、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宣传贯彻工作的开展。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制订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本地宣传贯彻工作。全市宣传贯彻工作共分为两个阶段:自《规定》发布之日起至实施之日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广泛宣传和重点培训,让各单位特别是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了解、掌握《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为《规定》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自实施之日起的第一个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开展“《规定》宣传月”活动。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掀起宣传贯彻高潮,促进单位认真落实《规定》,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迅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各地要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舆论部门广泛宣传《规定》的内容及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同时,大力推动行业主管部门抓好本系统、本行业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督促各单位抓好《规定》的学习,要使各单位从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至每一名员工都了解《规定》的基本要求。要组织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和操作人员,以及其它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自觉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要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使社会各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意识。

  三、认真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地应将《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的内容、期限等要求一并向社会公告,由各单位自觉按要求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同时,公安消防机构要组织专班对辖区内的单位进行认真调查,摸清底数,并在此基础上对申报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核实。对应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要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各地重点单位核定后,政府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告。

  四、抓点带面,全面促进《规定》的落实。各地应根据本辖区实际,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分别选择1~2个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培养典型,树立样板。要通过召开现场会的形式,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抓点带面,分类指导,推动《规定》的落实。

附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件汇编。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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