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国税函[2002]348号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申请免税的请示》(棺开国税政[2001]164号)收悉。经请示省局,省局《关于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02]183号)称:“有关福建福光光学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鉴于该公司生产的军品已列入信息产业部2001年军用电子产品计划,并与部队签订盖有免税印鉴的订货合同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福光光学有限公司2001年度生产销售的上述军品免征增值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