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教基[2002]28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学校:
为巩固、发展“两基”成果,帮扶困难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江苏省《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苏价综[2002]174号)、无锡市《关于在市区实施〈就业帮扶证〉制度的通知》(锡劳社就[2002]9号)、《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教育实际,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有关教育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子女;
2、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特别困难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子女;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4、其他因家庭突遭灾祸、发生重大变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减免办法
1、对低保对象子女在学区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全免(其中列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免交学杂费,并由学校提供一定的助学金),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生特困生资助金专户解决50%。
2、低保对象属于孤儿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生特困生资助金专户全额解决。
3、低保对象“三残”子女在公办特教学校就学的,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
4、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学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
5、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特别困难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在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子女减免20%的学杂费。
6、对其他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中小学按15%左右的比例减免其学杂费;职业高中和中等师范学校按10%左右的比例减免其学费。其中因家庭突遭灾祸、发生重大变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困难程度酌情减免学杂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三、有关要求
1、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做好对困难家庭学生的帮扶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减免政策,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2、各市(县)、区在安排教育经费时都要提取足量的资金建立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困难学生减免代办费;普通高中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5%左右,职教类和师范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10%的费用,建立学校的奖助学基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困难学生。
3、规范减免教育收费程序和手续。对申请减免对象要认真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就业帮扶证》和有关证明,并认真调查核实,据实确定减免收费项目和金额。同时要建好帮扶工作台帐,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制度,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无锡市教育局
20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