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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6 生效日期: 2002-06-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江苏省无锡市教育局江苏省无锡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锡价费[2002]151号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民办幼儿园:
  随着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办幼儿园日趋增多,我市已呈现办园体制多元化的局面。为规范市区民办幼儿园(含私人办幼儿园、境外合作办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幼儿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各级政府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学生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不得自立项目,制定标准乱收实验费、特色费等,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应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按规定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收费。

  二、民办幼儿园必须自觉接受物价、教育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达到我市办园条件和符合教育质量基本要求的幼儿园,应主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定类。合格幼儿园和二类幼儿园由区教育局评估定类,一类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评估定类,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评估验收后,上报省教育厅认定。对幼儿园评估定类的复评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

  三、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根据幼儿园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幼儿园的类别核定。幼儿园教育培养成本的范围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学经费和合理利润。但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和校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幼儿园的类别系数分别为:合格幼儿园的系数为1;二类幼儿园的系数为1.05;一类幼儿园的系数为1.2;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的类别系数为1.5。

  四、民办幼儿园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项收费项目必须实行公示,每学期开始时,幼儿园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公布上墙。民办幼儿园除管理费按规定由学生家长单位负担外,保育费、杂费、代办费、伙食费等均由学生家长自理。幼儿园要按规定定期向学生家长公布代办费、伙食费的收支情况,实行多退少补。

  五、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非盈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幼儿园专用收据。使用财政票据的民办幼儿园,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专人保管,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应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努力改善办园条件,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教育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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