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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5 生效日期: 2002-05-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滨政发[200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滨海县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予以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滨海县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土地方面
  第一条 对在县经济园区(含工业园区、化工园区,下同)投资的工业项目,可实行先划拨后租赁供地,除征地成本外,政府免收有偿使用费和土地租金。土地需要出让的,其基准价为:县工业园区每亩4万元,县化工园区每亩25万元。工业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补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5%、1000万元以上的补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5000万元以上的补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0%。

  第二条 使用国有存量土地新办工业企业或新上工业项目,可实行划拨供地,政府免收租金及有偿使用费;实行作价入股的,县、乡(镇)政府10年不参与分红,其中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20年不参与分红;需要出让的,除按规定的下限标准收取出让金外,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补贴,3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0%补贴,5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60%补贴,10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80%补贴。

  第三条 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新办工业项目的,可以采用租赁、入股等办法用地,政府免收土地收益金。

二、财政税收方面
  企业税收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考虑到企业处于创业阶段,政府建立扶持企业发展基金,对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其补贴部分由县、乡(镇)财政于次年元月底前按时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四条 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且年入库增值税1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在企业入库增值税县内留成部分中,前3年补贴50%,后5年补贴80%。

  第五条 鼓励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根据当年投入规模和效益总量给予补贴。

  第六条 所得税补贴
  (1)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入库增值税10万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前3年补贴50%,后5年补贴80%。
  (2)凡投资种植业、养殖业、园艺业等农业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2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补贴50%,后5年补贴80%;对开发荒地、荒水、荒滩资源,发展农业项目的,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3)投资港口、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补贴50%,后5年补贴80%。
  (4)县外客商投资旅游、文化娱乐、教育、卫生、餐饮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第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补贴50%,后5年补贴80%。
  (5)鼓励企业聘用高层次管理和技术人才,聘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

  第七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且投产后第一年入库增值税10万元以上,或新建综合(专业)市场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80%补贴5年,且5年内免收除社会保障基金外的所有地方性基金。

  第八条 当县经济园区达到一定规模时,按照园区统一规划,可以适量安排一定的服务性项目。

三、规费方面
  第九条 新办工业企业,办理前置审批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只收取登记工本费;建设期间的土建工程,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投产后年入库税金1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现有企业新上工业项目,其配套土建工程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十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供电贴费、水增容费免收,配套的供电、供水设施只收取成本费。对用电量大的项目,电价可以“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新建10层以上建筑物的,其土建工程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半收取(不含工程质量监督费,下同);外来投资新建20层以上建筑物的,免收土建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十二条 凡进入新建或扩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县乡综合(专业)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集市贸易管理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规费,2年后管理费按规定的下限收取。

四、服务方面
  第十三条 为客商建立全方位优质服务体系。
  (1)建立项目引进包干服务责任制。县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领导挂牌服务;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引进项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挂牌服务。
  (2)县设立招商服务机构,所有节假日全天候服务,以最优的质量、最快的速度办结有关手续。设立投资者维权中心(地点设在县监察局,维权投诉电话:4230000),24小时值班,全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属政府处理的重大问题处理不过周,一般问题处理不过日,特殊问题随时办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县内外客商,可自主择校供子女就读,政府将为客商子女就读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县外客商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县外客商投资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其它企业,由县纪委、监察局、公安局列入“重点保护企业”。一律实行企业准入制。除安全生产检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到重点保护企业检查和收费,必须报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监察局)同意,并出具证明后方可实施。

五、其它方面
  第十六条 整体购买我县无法启动的停产、歇业或破产企业资产成交额1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认定,可享受同档次新办工业企业在土地、财税、规费等方面的全部补贴条件。

  第十七条 对投资较大的工业项目、高科技项目、基础设施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旧城改造项目、投资额较大的第三产业项目、农业和滩涂开发项目,以及境外客商投资的工业项目,还可放宽补贴条件,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滨海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滨政发[2001]35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出台之前已签订的项目协议仍按滨政发[2001]3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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