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证工作配套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1 生效日期: 2005-10-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
发布文号: 杭文广新政[2005]6号

局各相关处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三局均曾制定了相关配套实施制度。自今年五月正式组建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来,原三局各方面的工作都在磨合中逐步走向统一,为尽快统一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市法制办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现将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的8个与行政许可相配套的制度,正式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一日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遵循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规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有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 本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公众有权查阅我局的许可决定文书、许可依据、理由以及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公众查阅的具体规程,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予以公告,并举行公开听证。
  政策法规处与相关业务处室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 本局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布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方面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组织实施。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并公开举行。


    第七条 本局行政许可的公布、公告,可以采用在公开发行的报纸、电视、广播等传媒和政府公开网站上发布、公告栏张贴、办公场所公示等形式。


    第八条 公布行政许可决定,包括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地址、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依据、数量、期限、行政许可人的名称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时间。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九条 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时间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日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局行政许可的公开工作由局行政许可办事窗口具体负责实施,政策法规处和办公室配合。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告知制度
附件3: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
附件4: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否定报备制度
附件5: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附件6: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附件7: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附件8: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