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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5 生效日期: 2002-04-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锡教监[2002]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劳动局、监察局,各有关学校和单位:
  二OO二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即将全面展开,由于市区区划调整及招生体制改革的深化,今年我市招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变化,尤其是市区招生变化更大:一是市区招生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即原锡山、惠山、滨湖三区所属高级中等学校的招生均纳入了市区统一管理,改变了以往招生的体制和模式;二是为适应区划调整,使招生布局更趋合理,各重点高中招生在实行属地招生为主的原则下穿插了跨地区招生,同时,非重点高中(包括民办高中)、普通高中特色班和各类职业学校则面向了全市区招生;三是较大幅度提高了省重点普通高中定向分配的比例,原市区省重点普通高中的分配比例将达到60%左右,原锡山、惠山、滨湖区的分配比例也在50-60%左右,少数学校达到了100%;四是废止了外地户口学生在本市借读限考的有关规定,允许流动人口子女报考各类学校;此外,今年还是我市初中毕业生生源高峰年,等等。这些不仅使我市今年的招生工作量超过了往年,而且也使招生组织工作及录取工作的难度增加。根据省教育厅苏教招[2002]2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中考制度改革的意见》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苏劳社培[2002]3号文《关于做好二OO二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为确保中招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特对今年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县)、区教育和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招生考试负责部门及各相关学校必须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及全国和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高度重视今年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各级领导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一切从整体和全局的高度来思考和部署招生考试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组织、统一计划、统一政策及统一招生程序的招生工作原则,坚决杜绝无视招生纪律,自行其是的招生行为发生。

  二、由于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实行了市区统一管理的体制,社会各界对此都十分关注,尤其是广大学生及其家长更是关心备至。因此,各方面工作都不能有任何闪失。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这次招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各招生考试负责部门要精心组织、精心策划、精心部署和精心安排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确保招生考试的各个环节顺畅运作,不出问题,使广大考生及家长放心。

  三、各有关部门和考试单位要选拔思想素质好、工作认真、熟悉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的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对各种专兼职考务工作人员除要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外,更要注重对招生考试各项政策、纪律、法规的教育,以防范各种舞弊行为的发生。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因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造成失误,发生问题的,除要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另外,在招生考试工作中仍要严格坚持回避制度,对不按规定回避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纪律条规予以处理。

  四、要严格规范招生市场,坚决杜绝各种违规招生行为的发生。近几年来,我市违规招生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干扰和影响了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各有关部门必须强化管理,严肃纪律。招生宣传工作尤其是教育招生广告,要严格按无锡市教育局锡教职[2002]3号文要求办理,有关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各技工学校的招生广告必须经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部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审阅同意后方可登播。各招生学校决不能以虚假广告误导学生,也不得以各种违规承诺欺骗学生,更不得以经济手段贿赂招生,严禁违规寄发“预录取通知书”和预收学杂费。各初中学校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信息资料的管理,加强对职能部门和班主任老师教育,不得私自向高一级学校提供毕业生信息资料,更不得借机谋取非法利益。凡有上述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另外,填报志愿要充分尊重学生自主选择的权力,严禁人为限制填报或许诺引诱填报。有关招考部门要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地向考生宣传各类学校的招生情况,坚持实行招生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各招生学校必须统一使用市招办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必须盖有录取专用章;各技工学校必须统一使用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印制的《技工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并盖有录取专用章。凡擅自印制《录取通知书》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五、要严格执行招生收费政策,坚决杜绝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发生。教育招生收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各招生学校必须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或自主立项收费,如有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将追究学校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要鼓励和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捐资助学、集资办学”的精神,我们欢迎社会各界为发展我市教育事业捐资助学。捐资助学以自愿为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捐资助学。为规范捐资助学行为,捐资人需填写捐资意向书,并按规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和有关部门接收,列入预算外帐户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收取或隐匿捐资助学款,如有违反,除予以没收外,对有关责任人将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

  六、各地、各教育及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对教育招生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并予以纠正。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既涉及每个考生的切身利益,也涉及社会稳定与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各教育招生部门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全力以赴,共同努力,保证今年我市的招生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无锡市教育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监察局
20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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