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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度电工培训、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 2002-04-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锡经贸办[2002]8号

各市(县)、区经贸局(发展计划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江苏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电力工业局“关于电力行政管理职能交接工作的请示”[苏经贸调度(2000)304号]精神,在用户受电装置上工作的电工,必须经考核合格,领取《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01)70号]精神,所有电工作业必须领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并切实减轻企业及电工负担,经研究,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仍由“无锡市电工管理委
  员会”统一负责。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收费、统一发证(发二张证,证号统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根据无锡市电工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无锡市电工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锡电管(2002)1号],无锡市电工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由原经委交通安全处移交市经贸委电力能源处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常工作由电力能源处具体负责。

  二、换证及复审
  1、凡无锡市区持有原“电工操作证”的人员,均应在2002年5月8日至6月30日期间凭有效的“电工操作证”到指定换证点,换取全省统一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IC卡。今后电工作业,需同时具备二证,缺一不可。
  2、换取“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下简称二证)的电工,须参加今年下半年的“复审”考核,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复审”考核的,证件一律无效。今年“复审”考核安排如下:
  7月份:二证尾数为7,3
  8月份:二证尾数为8,4
  9月份:二证尾数为9,5
  10月份:二证尾数为0,6
  11月份:二证尾数为1
  12月份:二证尾数为2
  按规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二年进行一次复审。
  从2004年起,复审工作除1、2月份停止外,其余均按二证尾数确定复审月份(即:尾数3,为3月份复审;尾数4,为4月份复审;……以此类推;尾数1,为11月份复审)。
  3、复审培训工作
  复审的培训工作由市统一确定具有资质的培训点对复审电工进行复习培训,并不少于20课时。
  培训点应将参加复审考试的人数、工种、考试地点、联系电话等材料提前报送市电工管理委员会,并领取准考证。
  4、收费
  本次换证、复审费(含培训考核)为100元/人。以后年度复审费(含考核培训)暂定为60元/人。(上述费用不含教材费用)。

  三、“电工实习操作证”及二证的发放
  1、市区内新增电工仍实行实习期制度。领取“电工实习操作证”须向市统一确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点提出申请,经市电工管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参加统一的培训教育,学时不少于20课时。经考试合格后,领取“电工实习操作证”。“电工实习操作证”的持有者,不能独立作业,须由二证齐全的正式电工带领作业。
  2、持有“电工实习操作证”满一年(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电气专业毕业生满半年),年满18周岁,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培训班,学时不少于100课时。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取变值、运维、低维三种类型中的一种,以便进行不同内容的培训。上述参加培训人员,经理论与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市电工管理委员会统一发证(同时发二证)。
  3、收费
  “电工实习操作证”收工本费100元(包括报名费、实习费、电工实习证工本费等)。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收工本费140元(包括报名费、实习费、二证等),另收培训课时费150元,合计收费290元/人。
  4、原持有“电工临时操作证”的,视同“电工实习操作证”处理。

  四、其他
  1、到期无故不参加复审培训的电工作业人员,原证件自动失效,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将其调离电工作业岗位。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参加复审培训考核,可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参加次月的复审培训考核(另设考场)。
  2、考核不及格的人员,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考核单位申请再次考核。考核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安排考核一次,仍不及格或未按期参加考核,其证件失效。
  3、外地来锡作业的有证电工,凭同级核发的有效证件及工作单位证明办理领证手续。
  4、证件遗失,需凭工作单位或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及登报声明作废凭证,到市电工管理委员会办理补领手续。
  5、需要变换电工工种的人员,要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6、二市(县)及惠山区、锡山区、滨湖区可参照执行。但必须执行“四统一”,并按规定金额收费。
  7、培训点的确定,待商定后另行通知。
  8、电工管理委员会原有规定与本文抵触的,以本文为准。解释权属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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