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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对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 2005-08-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浙农计发[2005]2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8号)精神,2005年我省继续对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为抓好政策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1、为周边农户提供服务水稻(下同)面积在300亩以上(含300亩,下同)的农机大户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去年台均作业量300亩以上的农机(农技)服务组织。
  2、承包种植水稻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下同),并为周边农户提供农机作业服务,拟购机具尚未享受过财政补贴政策或现有同类机具已享受过财政补贴但仍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大户。
  3、省外承包种植水稻规模较大、且每年向本省返回粮食较多的种粮大户。
  补贴农机范围为列入我省农业机械产品购机补贴目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的粮食生产主要作业环节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即大中型耕作机械(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及配套农具)、半喂入、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插秧机。

  二、补贴标准
  补贴额度按农机购置金额的三分之一进行“以奖代补”,省外承包种植水稻的种粮大户视承包粮田和返回本省稻谷的数量酌情给予奖励。“以奖代补”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经济发达地区由省财政安排50%,县(市、区)财政安排50%;经济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由省财政安排70%,县(市、区)财政安排30%。购机价格高于“目录”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定补贴资金,低于指导价的按实际购机价核定补贴资金。
  对于享受中央补贴资金的县(市、区),其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机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印发。

  三、申报程序
  农机补贴实行先购后补。申请购机补贴的大户和服务组织须填写农业机械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附件2),提供购机发票,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还须提供耕地承包合同、粮食种植面积的有效证明,农机大户还须提供农机服务面积有效证明,农机服务组织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和农机服务面积有效证明,向当地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农业(农机)部门核实后,报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必须在购机者所在地镇(乡)、村张榜公示一周。省外承包的种粮大户除提供购机发票外,还须由他省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承包种植水稻面积合同和本省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返回本省粮食数量的有效证明,向户藉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核实。各地申请农机补贴资金,须在2005年9月底前以农业(农机)局、财政局联合文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附农业机械购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经审核后下达农机“以奖代补”资金。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1.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科学管理和总量控制,要根据现有各类农机具存量结构,制定实施细则,优化农机配置,避免区域内农机存量过饱和和结构不合理等现象的发生;要认真核实拟享受农机购机补贴政策的购机者资格,并登记造册,对享受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于2005年9月底前统一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2.农业机械购置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机)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3.凡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必须进行上牌发证,并接受县级以上农机部门的年检年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3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对违反规定进行转让的,财政部门将收回以奖代补资金,并相应减少安排省级补贴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须报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批准,报省农业厅备案。
  对购置大中型农业机械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是我省实现粮食生产耕作、收获机械化,提高劳动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操作程序,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把政策的落实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积极为购机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切实使农民得到实惠。

200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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