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无锡市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8 生效日期: 2002-03-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中共无锡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锡教工委[2002]35号

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校长任期制度,强化考核激励机制,推动校长任期制的全面实施,根据《关于在直属学校中试行校长任期制的意见》(锡教工委[1999]34号)精神,特制订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
  考核以《校长任期目标任务书》为主要依据。主要考核任期目标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兼顾校长任期内其它有关工作情况。

  二、考核程序和方法:
  1、提交述职报告。考核一般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接到考核通知书后,校长须在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报告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2、校长自评。考核时,校长要先对照《任期目标任务书》及《无锡市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考核评分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向考核小组逐项说明自评意见,回答考核小组提出的有关询问,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3、分组逐项考核。考核小组分别通过个别访谈、查阅资料、民主测评、现场调查、召开群众座谈会等方式,逐项对照考核和评分,并写出各个项目的考核鉴定意见。
  4、述职和测评。由考核小组主持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听取校长的述职报告,并组织全体教职工对正副校长进行民主测评。
  5、教代会审议和评议。由学校教代会组织全体代表审议校长的述职报告,并依据《要点》逐项提出教代会评议意见。考核小组指定成员列席教代会会议。教代会对校长述职报告的审议决议及评议意见,会后一周内直接报考核小组。
  6、形成考核意见。考核小组汇总校长自评、教代会评议和考核小组逐项考核的意见,形成考核鉴定意见,报教育工委、教育局审定。对副校长的考核,由考核小组在听取校长及学校党组织意见和考核、考察的基础上,作出评鉴意见。
  7、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束后,由考核小组向被考核的校长反馈考核鉴定意见。
  8、评定考核等次。根据考核鉴定意见,以及校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考核结束后另行组织)等有关情况,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根据考核总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等。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等直至评为不合格等次:
  A、任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B、任期内学校有严重违反教育法规而受到行政通报以上处分或处理的;
  C、任期内校长个人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或处理的。
  (2)10个考核项目中累计有3项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或有2项为不合格等次的,校长任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3)经考核,校长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某一方面工作特别出色、成效特别显著的,经考核小组集体研究,该项目可酌情加分,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三、考核的组织和要求
  1、由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的实施。
  2、校长任期目标考核结合班子换届考察、综合督导评估等工作同时进行。
  3、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要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实绩,实事求是。
  4、考核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考核内容、程序、方法、要求都要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5、考核办法要科学合理。要坚持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坚持相对评估。对校长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工作效果以及学校的起始状况和发展后劲等要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
  6、考核要坚持“于法周密、于事简便”的原则。要严肃认真地做好考核工作,按要求严格考核。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四、奖惩
  1、经考核,任期内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职务。
  2、经考核,完成任期目标任务,达到优秀等次的由市教育局给予奖励。所在学校教职工考核当年的奖金额度适当提高。
  3、对工作平庸、群众不信任或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校长、副校长不再任用。
  4、对考核中发现工作失职、或以权谋私,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校长、副校长,视具体情况,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无锡市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考核评分要点》

  
                                                                                                        中共无锡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