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残疾人专用车使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1 生效日期: 2005-06-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告[2005]3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加强公共服务,解四难、创四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促进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市区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广大市民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残疾人专用车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残疾人专用车是下肢残疾人代步的专用工具,不得进行运营;原经市残联认可并取得识别标识的运营残疾人专用车,其运营过渡期到2005年6月30日结束。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二、下肢残疾人用于代步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2005年7月16日起,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不得上路行驶。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可以进入广场、公园等露天公共场所。

  三、有识别标识的残疾人专用车,按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处理,政府按规定给予车主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四、在世纪大道一环城北路一新星路一机场路一启运路一杭甬高速公路一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一世纪大道及上述道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内具有常住户籍的下肢残疾人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按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处理。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鄞州区结束残疾人专用车运营管理办法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的置换范围,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残疾人专用车处理规定
  一、2005年7月1日至15日,有识别标识的残疾人专用车以及封闭区域内具有常住户籍的下肢残疾人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凭残疾证、身份证、购车发票等有效证明以及识别标识等,到各区交车点办理交车等手续。7月16日起,统一到江东北路347号(原“四车”整治办公室)办理交车等手续。各区交车点地址另行公告。

  二、有识别标识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在2005年7月15日前交车的,给予每辆4000元的车辆置换费和1500元奖励,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车主另加1000元补贴;7月16日后交车的,不予奖励。

  三、在封闭区域内具有常住户籍下肢残疾人的无识别标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在2005年7月15日前交车的,给予4000元的置换补助。

  四、已办理保险且未到期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凭《车辆回收证明》和保险证明到有关保险公司办理退保退款。

  五、交车的下肢残疾人可在各交车点购置残疾人选定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人可选有1个监护人乘坐座位的车型。上述车辆实行统一上牌管理,下肢残疾人经基本安全常识测试合格后,申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2005年7月15日前置换车辆和上牌的,上牌费用由政府补贴。原已申领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证的,在公安服务点直接换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

  六、残疾人因身体原因不便的,可由属地街道、社区、残联干部陪同交车,实行一条龙服务;车主要求上门置换的,可由回收组上门回收、置换,但需办理代办交车、置换委托手续,有关手续由属地街道、社区、残联干部代为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