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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7 生效日期: 2005-06-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5]30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地方金融业坚持立足本土、服务当地,各项业务得到迅猛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我省地方金融业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规模小、比重低、竞争力不强,区域分布和结构不够均衡,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亟待提高。为了进一步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提高我省地方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我省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
  我省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的重大战略举措,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改善金融服务,规范发展地方金融市场,在金融企业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型、服务网络、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等方面实现全面发展,扩大地方金融业在全省金融业和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把各类地方性金融机构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行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使我省地方金融业的规模、质量和效益走在全国前列。分类具体目标是: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各级政府扶持、合作金融机构自律管理和自主经营的监督管理体制,创造条件逐步向省、县两级法人模式过渡,努力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坚持“四自”经营、主要为“三农”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城市商业银行。坚持“立足地方、立足中小企业、立足城市居民”的服务方向,支持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较好、符合审慎监管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稳步实现跨区域经营,创造条件逐步培育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争取2叩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内部控制,增强风险抵御能力,逐步向社区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发展。
  ——保险公司。鼓励地方各类优质资本发起参与投资总部设在浙江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增强保险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证券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风险控制,丰富服务品种,形成服务特色,扩大证券公司规模和实力。支持省内优质企业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引导和推动期货经纪公司合并重组,发挥期货市场功能。
  ——信托、租赁、财务公司。明确发展定位,突出主业特色,依法合规经营,努力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发挥好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加快地方金融业改革和发展
  加大金融业改革力度。继续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在完成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健全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部分经营状况较好的统一法人县联社,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实行二级法人管理体制的农村信用社,在条件成熟时向统一法人县联社过渡。分类扶持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推动重组与联合,加强服务网点的改造和提升,增强服务功能,拓展发展空间,逐步实现跨区域发展和公开上市。鼓励城市信用社加快增资扩股,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实力。探索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发展模式,引导财务公司正确定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稳步发展证券、期货公司。发展资信评估、金融咨询、金融信息等相关服务业。
  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各类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实现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各类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和落实短、中、长期公司治理建设规划。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管理和监督。
  积极推进增资扩股。结合业务发展和资本充足情况,建立合理的资本补充渠道,通过增资扩股,增强资金实力。进一步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外、境外战略投资者和本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改组改制,支持优质民营企业投资人股地方性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引进优良的国外战略合作者,优化股权设置。加强对地方性金融机构股东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股东行为,制止股东间不正当关联交易,防止大股东或内部人员侵害金融机构和中小股东利益。
  大力支持金融创新。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合作,改革信贷管理方式,开发符合中小企业、城市居民和“三农”实际需要的金融产品、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开发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责任保险产品,发展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多渠道推进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吸收民间资本参股,拓宽融资渠道。

  三、着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对市场准入、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引导地方金融业主动与国际接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防止交叉性风险,形成合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管理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履行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宣传、交流等职能。
  构建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各类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落实授权制度,加强责任约束,严格审慎经营。各银行业机构要按照“实行贷款五级分类一提足拨备一做实利润一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思路,构建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证券、期货机构要推进保证金安全存管系统建设,建立可操作的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客户保证金的安全。加强重要岗位人员和重要业务的管理,落实对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管,严防操作风险。加强基层机构的管理,落实各项内控制度。
  建立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按照“预防为主、分业管理、属地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建立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拟定应急预案。对发生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应对,各应急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处置,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金融机构自救、股东救助或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动用应急基金和财政资金、申请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等方式,积极救助,切实保护存款人、投保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为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创造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服务,把促进地方金融业改革与发展放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省政府成立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金融业的服务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能是综合协调金融工作,发挥各金融管理部门的功能,组织推动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服务,牵头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确保经济金融稳定。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和落实扶持金融机构发展的具体措施。对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支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扶持经营困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化解风险;落实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政策,取消对农村信用社存款经营的歧视性政策和规定,支持困难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及时足额兑付央行专项票据。由省和市、县财政配套设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银行新增贷款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
  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经营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监督机制,综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加强金融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诚信守法观念,提高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企业沟通,建立协调发展与良性互动的新型合作关系。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恶意套取银行贷款和骗保等行为的制裁力度。严厉打击金融犯罪。依法取缔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证券交易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合理引导民间个人借贷行为,禁止以欺骗手段或以高利率为诱惑,吸收他人资金转手借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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