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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违法侵权未经确认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应当撤销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0 生效日期: 1999-05-2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8]赔他字第7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拉尔市公安局不服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海拉尔市公安局未作出刑事违法侵权的确认,不属于刑事赔偿案件,故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1997]呼盟中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应予撤销。本案强行冲卡系司机呼博吉所为,故海拉尔市公安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对死者赵庆林的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予以补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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