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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评选首届十佳“敬老模范家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0 生效日期: 2002-08-10
发布部门: 厦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厦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老龄委(办)、海沧管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尊老敬老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经市老龄办和市文明办研究决定,今年老年节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并表彰 十佳“敬老模范家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目的:
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为主要内容,结合“道德新风进万家”活动,评选十佳“敬老模范家庭”(以下简称“十佳”)为典型,宣扬他们的模范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特区的两个文明建设。
二、评选条件:
1、家庭成员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家庭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自觉遵守厦门市文明公约。家庭成员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3、家庭成员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做到尊老爱幼、和睦相处、邻里团结;积极为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受到社会的好评。
4、家庭成员崇尚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不参与“法轮功”等非法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
5、家庭成员尊重、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晚辈对长辈能履行经济供养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能满足老年人医疗、护理等特殊需要,充分维护老年人的财产权、居住权和婚姻自由权等合法权益。家庭敬老事迹突出,在小区邻里传颂。
三、评选方法步骤:
(一)评选方法:
采取以家庭为参评主体,基层推荐,逐级报批的方法。
1、各区要严格按照“十佳”的条件组织评选。由居(村)、街(镇)推荐。符合“十佳”条件的须填写《敬老模范家庭推荐表》,报区委审核后送市老龄办审定。
2、初选上来的“十佳”候选家庭将在市有关媒体上介绍事迹,由市民参与评选,最后从中评选出“十佳”名单。
(二)评选步骤:
1、准备报名发动阶段。时间为一个月(8月15日一9月15日)。由市老龄办、市文明办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评选十佳“敬老模范家庭”的通知》。同时在有关媒体上刊登评选条件等内容。
2、媒体宣传报道评选阶段。时间为10天(9月16日一9月25日)。主办单位将根据区级推荐的“十佳”材料,确定20个“十佳”候选家庭。请新闻单位逐家介绍先进事迹,并请广大市民公开投票(具体做法与报社商定),以充分体现民主与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3、审批表彰阶段。时间为10天(9月下旬一10月上旬),根据市民投票结果,并经主办单位研究审定“十佳”,请市公证处予以公证。对前10名“十佳”候选家庭,授予“十佳”荣誉称号,发给奖牌,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后10名“十佳”候选家庭将授予提名奖,发给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主办单位将与电视台《沟通》栏目或《公民道德大家谈栏目》联系做一栏相关节目,以扩大影响(具体方案另定)。并拟请“十佳”代表在青少年中作先进事迹报告,以巩固和扩大评选效果。
四、名额分配:全市推荐“十佳”候选家庭30个。并以区为单位推荐,其中:开元区4个、思明区4个、鼓浪屿区2个、湖里区4个、集美区4个、杏林区4个、同安区7个、海沧管委会1个(海沧镇)。
五、评选要求:
1、各级要把评选“十佳”的活动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好。
2、各级要把各行各业中既符合“十佳”条件又有说服力和示范作用的家庭推荐上来,做到发现典型,树立典型,用典型引路,切实推动老龄事业不断的向前发展。让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得到不断弘扬,以促进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
3、被推荐的家庭须填写《厦门市十佳“敬老模范家庭”推荐表》,一式二份,并附事迹材料。规定时限:各区于9月15日前上报市老龄办综合处。逾期作自动放弃评选资格处理。
联系电话:综合处 2106844。

厦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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