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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二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部分应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