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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10 生效日期: 2002-02-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财会集中核算制和零户统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79号)和《湖北省财会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鄂财会发[2001]17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财务集中核算是指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帐户,通过财务核算中心对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市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财务集中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
  (二)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
  (三)依法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确保会计核算质量;
  (四)按预算办理支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财务集中核算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是实施财务集中核算的具体经办机构。


    第六条 财务核算中心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集中办理单位资金的收支,进行财务核算,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提供真实全面的会计信息资料;
  (四)协助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 核算中心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各单位业务需要,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核算中心人员必须具有中等财会专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核算中心财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 纳入核算中心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财会人员负责报帐工作。负责审核、整理原始凭证,办理报帐手续,管好备用金,及时进行会计对帐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之间的财务会计事项联络工作。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范围

    第十条 核算中心应在银行开设基本帐户,用于办理单位资金收支结算。


    第十一条 核算中心在基本帐户下,分单位设立内部核算帐户。核算中心及时将单位的各项收支记入单位内部帐户,并做到帐证相符,日清月结。


    第十二条 纳入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的收入包括:
  1、财政预算拨款;
  2、预算外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
  4、其他应纳入集中核算的收入。


    第十三条 支出管理实行审核制。单位支出原始凭证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财务专用章,经核算中心审核盖章、办理支付手续后,将原始凭证退回单位。
  1、工资性支出实行“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银行代发”的办法,直达个人工资帐户。
  2、购置商品属政府采购名录的,按《襄樊市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3、基建项目投资属财政性和自筹基建的应分别按《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建财务制度办理。
  4、专项支出按专项业务管理规定办理,专款专用。
  5、日常所需的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由核算中心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关联法规    

    
第四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十四条 纳入核算的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单位负责人应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三)单位应将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及时按要求送交核算中心,办理报帐事宜;
  (四)对核算中心审核退回的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和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单位应与核算中心签定委托书。


    第十五条 核算中心集中办理单位会计核算。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和会计核算要求,按照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建帐,进行会计核算。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核算中心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帐务处理,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核算中心应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主管人员、核算中心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核算中心应对单位资金情况及会计资料负责保密。


    第十九条 单位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照核算中心审核报帐后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核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结合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核算中心应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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