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函[2002]7号
荆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荆门市地产交易中心征地事务所收取中介服务费的请示》(荆价经[2001]10号)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荆门市地产交易中心征地事务所在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本着公正、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下,为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等当事人提供地产咨询、地产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时,可收取服务费用。
二、地产政策及信息书面咨询,按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程度,每份收费300-500元。此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议定。
三、地产交易代理服务费。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代理,按不超过一个月成交租金的3%一次性计收;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收费,按上款标准的50%收取。
地产交易代理服务收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买卖双方均有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支付方。
五、以上标准自二○○二年二月一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