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2]费372号
省科学技术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分析测试中心申请黄金珠宝首饰、材料的检测、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悉。鉴于金银珠宝饰品检测鉴定的性质发生变化,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金银珠宝饰品检测鉴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XRF无损法(GB/T18043-2000) 65元/件
XRF无损法 (GB/T18043-2000) 65元/件
XRT无损法(GB/T18043-2000) 65元/件
定量分析 化学法GB11066-1989 100元/元素
出具鉴定证书 大批量 20元/件
少量 40元/件
单件 60元/件
二、金银珠宝饰品检测鉴定和收费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由生产、经营企业或消费者自愿委托,并根据检测鉴定的内容、方法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中的收费条款应载明收费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金额及支付时限等。
三、对金银珠宝饰品质量不得进行强制性的收费检验,任何部门和单位对生产、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均不得向企业收费;同时,不得对金银珠宝饰品质量进行定期检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生产、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企业送检;不得要求对外埠进入本地区的金银珠宝饰品质量实行报验。
四、此收费标准从2002年8月1日起试行一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收费资金管理应严格按闽财综(2002)14号文件规定执行,并自愿接受物价、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