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金银珠宝饰品检测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5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2]费372号
省科学技术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分析测试中心申请黄金珠宝首饰、材料的检测、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悉。鉴于金银珠宝饰品检测鉴定的性质发生变化,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金银珠宝饰品检测鉴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XRF无损法(GB/T18043-2000)  65元/件
  XRF无损法 (GB/T18043-2000)  65元/件
  XRT无损法(GB/T18043-2000)  65元/件
  定量分析  化学法GB11066-1989  100元/元素
  出具鉴定证书  大批量  20元/件
  少量  40元/件
  单件  60元/件
  二、金银珠宝饰品检测鉴定和收费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由生产、经营企业或消费者自愿委托,并根据检测鉴定的内容、方法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中的收费条款应载明收费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金额及支付时限等。
  三、对金银珠宝饰品质量不得进行强制性的收费检验,任何部门和单位对生产、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均不得向企业收费;同时,不得对金银珠宝饰品质量进行定期检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生产、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企业送检;不得要求对外埠进入本地区的金银珠宝饰品质量实行报验。
  四、此收费标准从2002年8月1日起试行一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收费资金管理应严格按闽财综(2002)14号文件规定执行,并自愿接受物价、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