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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湖北民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5 生效日期: 2002-02-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2002]17号

湖北民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担保业务和评估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鄂民保字[2001]5号)悉。鉴于你公司经批准被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为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为企业授信业务提供借贷担保时,可适当收取担保费。借贷担保费计算公式为: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时间×担保费率。其中,担保费率暂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60%以内执行。

  二、其他担保业务的收费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本着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

  三、实施收费前,你公司应按省政府第108号令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以上收费标准自二○○二年二月一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再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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