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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9 生效日期: 2005-04-1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5]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工作和有关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1号)精神,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以下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承担:
  1.负责提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算、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二)划入和强化的职能。
  1.将原由自治区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至广西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承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收归自治区财政厅承担。
  2.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我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中央与自治区、自治区与市县以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负责提出全区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等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代编和汇总全区预算;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本级和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监督全区各级财政预算的执行;管理自治区本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参与研究拟订全区宏观经济政策,提出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财政政策性建议,对全区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控。
  (五)负责监督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提出并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拟定地方性税收政策和减免税规定;提出对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与关税单位的联络工作。
  (六)管理自治区财政公共支出;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及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和非经营性资产;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购汇指标;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专用票据;制定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七)管理和监督自治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自治区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以及粮食风险基金、财政支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重要救灾防灾资金等各项专项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自治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草拟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参与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政策规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参与拟订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政策;负责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国库工作,并对国有资产收益的征管、使用进行监督。
  (十)参与研究拟订金融、保险、政府债务和证券政策,管理和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国内外债务;管理广西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贷款,参与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监督管理全区彩票发行机构、彩票发行市场;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在国际金融市场筹资工作。
  (十一)草拟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管理境外会计公司在我区设置的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
  (十二)监督财税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加强民族地区财税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教育计划,组织全区财政干部的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设19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研究财政政策;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及厅机关财务、基本建设、环境秩序、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等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研究自治区财政发展战略,拟订财力综合平衡方案;预测分析全区国民经济运行形势,提出调整经济政策及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编制自治区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住房、物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组织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海域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住房资金及其财务;管理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经费;拟订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工作,并参与收费标准的拟订;统一监制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拟订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监督管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发行市场;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
  (三)预算处(小汽车定编办公室)。
  研究自治区财政分配政策;拟订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和预算管理制度;草拟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年度自治区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地级市预算;编制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汇总审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承办审查批复部门预算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宜;负责管理预备费和少数民族地区机动金;负责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全区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财政支出效绩评价指标体系;承担与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负责小汽车定编工作。
  (四)国库处。
  监督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草拟实施办法;负责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承办汇总和组织相关处室批复自治区直属部门决算工作,编制自治区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自治区本级财政的银行开户;负责国债兑付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汇总工作;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五)行政政法处。
  负责掌握行政、政法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涉及财政问题的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和制订工作;负责草拟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审核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办理有关预算追加事宜;草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实施办法;承办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负责分管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
  (六)教科文处。
  负责掌握教科文等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涉及财政问题的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和制订工作;负责草拟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提出下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拟订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办理有关预算追加事宜;承办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负责分管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
  (七)经济建设处。
  负责掌握发改委、经委等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涉及财政问题的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和制订工作;牵头负责与自治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项目安排;负责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区储备粮、退耕还林补助粮、粮食风险基金等专项资金及其财务管理与监督;负责管理国家粮食、食糖等专项储备资金和粮油价差补贴;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办理有关预算追加事宜;承办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负责分管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
  (八)社会保障处。
  负责掌握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涉及财政问题的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和草拟工作;参与编制自治区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办理有关预算追加事宜;承办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负责分管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
  (九)农业处。
  负责掌握农林水等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涉及财政问题的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和草拟工作;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重要救灾防灾资金;管理扶贫、农业、水利等政策性支出专项贷款贴息;负责全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办理有关预算追加事宜;承办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负责分管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
  (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承办全区农业税收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修改、审核工作,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政策措施,负责农业税制改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农业税收年度收入计划,组织农业税收的征缴工作,负责全区农业税收年度决算工作。
  (十一)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草拟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负责审核各市、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二)企业一处。
  负责监督自治区本级国有工业、公路运输、内河航运、海运、港口、地方铁路、城市公用、邮电、医药、工交供销、股份制、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境外企业和中央级在桂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并拟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有关产业政策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的研究和草拟工作;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国有企业分配的宏观政策和提出调整建议;负责所分管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国库工作,并对国有资产收益的征管、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电力建设资金、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亏损补贴、税收返还、试点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等专项资金以及直接用于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建设资金;参与审核所分管企业合并、分立、上市、合资、关闭破产等重大资产重组和处置方案以及企业关系划转、企业产权转让等重大企业改革方案涉及到的财政收入和分配等,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审核所分管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负责所分管企业的财务统计分析。
  (十三)企业二处。
  负责监督自治区本级国有商业、粮食、物资、外贸、旅游、文教、股份制、供销合作社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并拟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分管部门预算、决算工作;参与有关产业政策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各项制度的研究和草拟工作;参与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国有企业分配政策和提出调整建议;负责所分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国库工作,并对国有资产收益的征管、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分管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经济结构调整资金、出版发展专项资金、亏损补贴、税收返还、试点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等专项资金以及直接用于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建设资金;参与审核分管企业合并、分立、上市、合资、关闭破产等重大资产重组和处置方案以及企业关系划转、企业产权转让等重大企业改革方案涉及到的财政收入和分配等;参与审核所分管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负责分管企业的财务统计分析。
  (十四)债务管理处。
  管理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的转贷工作;管理自治区本级内债、国债转贷资金;拟订全区有关涉外的财政政策;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谈判与磋商业务;拟订和执行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制度;负责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证券(期货)专营与兼营中介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拟订相应的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五)会计管理处。
  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拟订有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区会计职称管理工作;负责代理记帐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负责草拟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和有关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依法监督和管理注册会计师工作。
  (十六)法规税政处。
  负责提出财税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财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提出其他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条款的审核意见和建议;负责调处涉及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工作;承担与关税单位的联络工作;负责财政普法工作。
  (十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组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草拟政府采购制度,拟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政府采购专家评委管理工作;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以及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参与组织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监督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负责对政府采购工作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情况和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业务中介机构的业绩考核评价工作;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和政府采购行政投诉的应诉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县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十八)财政监督检查局。
  负责起草财政稽查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草案;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重点案件;监督本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本厅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承担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十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管理;研究全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问题;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区财政教育工作;管理所属学校。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党员离退休人员的组织生活。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57名;机关事业编制8名;原定小汽车定编办公室6名事业编制不变。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5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编制维持原定不变。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监督自治区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负责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备案工作。自治区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工作,作为自治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草案的起草、拟订,以及企业合并、分立、上市、合资、关闭破产等重大资产重组和处置方案以及企业关系划转涉及到财政收入和分配等问题,征求自治区财政厅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自治区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自治区财政厅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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