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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关于福州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及街景设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5 生效日期: 2002-07-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2]1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关于福州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及街景设计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7月15日
关于福州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及街景设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提升福州市总体环境的档次与品质,美化市容市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州市区内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含新建及改造)立面的设计、改造、街景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消防、抗震、环保、交通等方面专业规范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新建大、中型商场应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留足与城市道路退距,设计方案文件中应包含室外环境布置平面图。宜根据商场规模设置相应的购物休闲广场,广场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业主应负责对灯具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室外环境设置与楼体照明系统应纳入竣工验收的内容。
  鼓励建设单位为社会公众提供尽可能多的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规划指标将根据规定给予优惠补偿。
  第四条 建筑物楼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硬地铺设宜采用大理石、花岗岩石材、广场砖等材料。
  第五条 规划主干道两侧建筑物沿街阳台应按封闭阳台设计,建筑物的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
  第六条 规划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商场部分景观的设计及改造,应注意建筑整体比例协调,底部分段一般不少于二层或10米高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商场首层宜采用大面积通透玻璃或大面积橱窗,入口为玻璃地弹门或感应门,可设通透隔栅卷帘门。
  2、商场门框、门柱、橱窗表面及首层通透玻璃语言文字应规范、优美。
  3、商场入口须按有关专业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人行道须设盲道和标志物。
  4、底部外墙实体部分应注意与广场、人行道及建筑立面的协调,宜采用石材、金属材料、高级面砖等进行装饰处理。
  5、商场外墙、橱窗材料应便于清洗,定期保洁。商场外立面定期进行清洗及维修,间隔不超过两年。
  6、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规定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主次干道的非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楼体灯光照明,立面及灯光效果图应与施工图同时报审。业主应负责对照明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灯光照明应持续至夜间九点半,夏季至夜间十点。周末及节假日顺延一小时。
  第八条 店牌、店招一律实行“一店一牌”,并应结合立面统一设置。
  为适应加入WTO及建设旅游城市的要求,商场店牌、标志牌宜设置中英文对照,但英文字体大小不得超过中文字体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户外广告等不得突出建筑立面和平面轮廊1m,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3m,如位于车道上方,不得低于5.5m。
  2、在有建筑高度控制的建筑上设置广告的,不得超出建筑屋顶轮廊线。
  3、户外广告设置在外墙面时应与墙面有可靠的联系,不得采用横向延伸式构架设置,且不得超出建筑物设计荷载,并应充分考虑台风、雷暴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确保安全。
  4、户外广告等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采用散射光或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
  第十条 空调室外机组不得设置在沿街面,滴水应有组织排放。排油烟管道及口部不得外露,应结合建筑外立面进行隐蔽处理。
  第十一条 商场沿街如需设置遮阳罩应统一定制,色彩应与主体协调,不得在其上刷写文字,并应定期清洗。遮阳罩伸出部分不得超出人行道宽度三分之一,且高度不得低于2.5m。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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