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 2005-12-20
发布部门: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晋高法[2005]16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迈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在司法鉴定社会化的新形势下,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对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多年来,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实施的审判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与审判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以“审鉴分立,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建立鉴定人名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有效地铲除了因审鉴不分,审判、执行人员直接寻找鉴定机构委托、协调司法鉴定而滋生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的土壤;有效地根治了历史形成的随意委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诉讼成本增大,诉讼时效拖延,累诉中止的无序状态。成功构建的社会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承担所委托鉴定事项的资质、能力和信誉,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确认的,具有鉴定资质、能力、有良好信誉的鉴定机构库中,自主选择或公开择优选择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自愿选择和公开选择相结合的选择鉴定机构制度;组织协调现场勘验、对鉴定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对鉴定结论实行公开听证等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制度,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走上了规范有序的、科学高效的良性发展道路,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人民法院自行鉴定职能撤销,司法鉴定全面走向社会的新时期,切实加强司法技术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院党组在认真总结我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精神,对进一步加强我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和省高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特别要清醒地认识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自行鉴定工作,她既包括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也包括了对专门问题的咨询、审核,还包括死刑技术等多项内容。自行鉴定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不能以偏盖全,更不能把《决定》规定人民法院不设司法鉴定机构理解为不要司法技术,从而引起混乱。

  二、人民法院原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仅承担了自行鉴定职能,而且承担着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承担着对社会鉴定机构进行事前审查、批准入册、组织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等多项职能。在自行鉴定职能取销后,依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精神,应对原机构名称、性质、职能范围作出相应的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原司法技术鉴定机构名称变更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  负责司法技术的咨询、审核工作;
  (二)  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工作;
  (三)  负责注射执行死刑的技术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可设专职司法技术人员,从事司法技术的咨询、审核和向上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机构移送司法鉴定案件等工作。

  三、当前应特别强调做好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强化管理,决不能重蹈审判(执行)组织、人员直接寻找社会鉴定机构,委托、协调鉴定的无序覆辙,因此,重申:
  (一)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的案件,凡遇专门问题,需进行鉴定的,应当移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机构;
  (二)任何审判、执行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不得将审理、执行案件所遇到的专门问题,直接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的案件,凡遇专门问题需进行鉴定的,原则上应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对外委托;
  (四)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应选择本辖区内的社会鉴定机构;
  (五)下列司法鉴定案件应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对外委托鉴定:
  1、鉴定所涉及专业在本辖区内没有鉴定机构或不具有鉴定条件的;
  2、重大、疑难、争议较大或者当事人申请到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对外委托的;
  3、不服第一次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
  4、凡需跨区域对外委托鉴定的案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司法技术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咨询、审核、注射执行死刑相关技术工作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制度,严格责任,严明纪律。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