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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6 生效日期: 2005-12-16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5]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家九部委《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精神,深入开展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重点、立足治本、严格规范,全面完成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推进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工作目标?
  2007年底,全市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基本建立。?
  具体目标:1、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得到基本消除。2、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处。3、全面完成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全市煤炭产业结构和布局得到明显改善。4、关闭破坏生态环境矿山,已破坏的得到初步治理。5、矿山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矿山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明显减少。6、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地方煤矿平均回采率从35%左右提高到60%以上。7、建立责权明确、有效运转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督管理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
  1、加大对无证采矿的打击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煤炭、安监、公安、工商、供电、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本区域内私开矿和关闭矿井持续进行严密监控,从根本上铲除无证采矿存在的条件。要建立蹲点包片责任制,责任到人,责任到位,形成无证采矿露头就打的快速反应机制。对发现的无证采矿行为要立即查处,没收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以罚款,按照省政府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予以彻底取缔;经测量取证,破坏价值量达到5万元以上的无证采矿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追究非法采矿者刑事责任。?
  2、严格惩处越层越界开采行为?越层越界开采是矿山企业开采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在整顿中,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矿山是否越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市、县煤炭管理局、西山安全监察局太原分局要严格采掘计划审批管理和图纸交换制度,对煤矿采掘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临界开采矿山要进行井下实测,在每年复产验收中要把是否越层越界开采作为重要检查验收内容,特别要把与大矿相邻及资源储量不多的矿山要列为重点监管矿山,发现越层越界开采要在2日内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国土部门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要依法责令退回其矿区范围,没收越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在越界处作永久性密闭;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或在同一地点再次越层越界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相关执照或进行关闭。?
  3、严厉打击无证勘查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无证勘查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4、彻底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发改、环保、安监、煤炭、监察、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行政行为。要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核、环评审查、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入股、参股、参与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查处理。对拒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变相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为非法探矿采矿充当“保护伞”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要对本地矿山企业回采率进行全面普查,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不良势头。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对生产中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对破坏、浪费煤炭资源严重的,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要进行表彰。?
  6、加大西边山采石场环境整治力度?
  西边山采石场严重影响了我市生态环境及对外形象。尖草坪区、晋源区、万柏林区政府要对西边山采矿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凡无采矿证的一律取缔并依法处罚。2006年3月前,市林业、环保、绿化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出详细的整治方案,2007年底前初步完成对西边山采石企业绿化及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今后凡在环境保护区及可视范围(3公里)内,严禁设置新的采矿权。?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
  1、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程,促进煤炭资源合理配置和煤炭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全面负责。通过资源整合和关闭淘汰落后矿井,各县(市、区)煤矿矿井数量要减少30%以上;新增生产能力不超过整合、关闭前各县(市、区)总生产能力的10%;新增矿区面积不超过整合前已占用资源总面积的10%;采煤方法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井一面、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及装备相应配套,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全部煤矿实现有偿使用,维护国家所有权益。2005年古交市、清徐县、万柏林区完成资源整合和有偿方案编制报送工作;2006年3月底,其余县区完成方案报送工作;2006年6月底前,古交市、清徐县、万柏林区完成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资源整顿和有偿使用工作。通过资源整合,彻底扭转我市煤炭矿山企业多、小、散、乱局面。?
  2、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安监、工商等部门,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存在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况;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3、推进矿业权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制度?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加快建立和规范二级市场,逐步实现矿业权取得、交易有偿取得制度。
  凡符合出让条件的,全部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从2006年开始,市营以下煤矿通过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2007年底前全市矿山企业的矿业权全部实行有偿使用。?
  4、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要进一步强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职能,严格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监管制度的落实,其它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和完善内部责任制度。对采矿许可、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环评审查、企业立项等要严格审查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监管责任体系,任务分解到矿,责任落实到人,维护正常的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要尽快制定储量动态监管办法,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制度、年度报告检查制度、图纸交换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

  四、方法步骤?
  (一)排查摸底“治乱”阶段(2005年9月一12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和国家九部委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成对各种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排查、正在实施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检查和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清查工作;集中力量全面排查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清理、纠正行政许可、核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股办矿;依法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一阶段重点完成整顿内容中前4项工作)。?
  (二)大力整治 “治散”阶段(2006年1月一12月)?
  研究制定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的有效办法,从根本上杜绝无证采矿的发生;完成对越层越界矿的排查和查处工作;实施矿产资源整合,着力解决矿山企业布局不合理问题,压缩矿山企业数量,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全面检查核定煤矿企业回采率;严肃查处严重破坏浪费资源问题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处理第一阶段遗留问题(第二阶段重点完成整顿内容中5、6项工作和规范内容中1、2项工作)。?
  (三)全面规范 “治本”阶段(2007年1月一12月)?
  严格规范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全面完成验收工作。在各自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重新整顿并通报批评,政府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严重影响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程的,要追究县(市、区)政府相关领导责任(第三阶段重点完成规范内容中3、4项工作)。?

  五、措施要求?
  (一)建立强有力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面落实。市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张璞为组长,市长助理王建生为常务副组长的太原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完不成任务或在整顿规范期间出现重大问题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整顿和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确定的整顿目标、内容、任务、时间进度及措施要求,认真研究本地区矿产开发秩序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制定本地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于12月25日前以政府文件报市整顿和规范领导组及办公室。?
  (三)认真履行政府及部门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以及取缔和关闭无证矿山。要成立机构、确定专人、落实经费,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无证采矿、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巡查检查。?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工业的规划和行业监管指导,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煤矿基建和改扩建项目审批,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基建、改建、扩建的矿井和超能力生产的矿井;积极履行对煤炭矿山越层越界违法采矿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并制止越层越界行为,并于2日内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罚。?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国土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的立案侦察工作和民爆物品管理,严禁火工品流入非法矿山,严厉查处非法火工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矿产品运销查处力度,加强矿山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对无照经营或证照过期的煤矿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违法煤矿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用工管理,依法对无证采矿非法用工行为进行查处。?
  供电部门要严格矿山企业供电管理,严禁为无证采矿供电,严厉查处非法用电行为;在接到有关部门反映非法用电报告后,在2日内要予以制止拆除非法用电设施,并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煤炭生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加大对煤矿15种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和查处力度。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煤炭安全资质管理,严禁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林业、环保、绿化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工作,依法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环境污染矿山的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费保障。?
  (四)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问责制和责任追究责?
  各级监察机关采取下查一级办法,定期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查,严厉查处党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县(市、区)辖区内一个月内发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非法煤矿且均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各相关部门或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违法煤矿,或者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奖励制度?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奖励机制。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千至1万元奖励;对重大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至5万元奖励;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市国土资源局举报电话:3586680,市煤炭工业局举报电话:4225078 ,市安监局举报电话:7240058,市监委举报电话:42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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